《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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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第3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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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一个没有解决的,则是“减丁”背后的“流民问题”。
  第三张表格表明,在以上各省中直隶、陕西二省丁银减少数额均达到1。1万多两以上,减幅较大。陕西人丁减少竟达10万以上。这主要是由于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人民负担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赋税的情况愈演愈烈。雍正无法维持康熙五十年固定数额,只好减少数额,试图延缓人民逃亡的趋势。人丁的减少表明了另一个问题: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农民逃亡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雍正时期前承康熙,后启乾隆,是康乾盛世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政治清明,社会较为稳定,经济相对发达,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并不频繁,按照常理推测,人口必然处于增长的态势。因而此时人丁的减少无疑是在重税之下产生的。据《清朝通典》载“(雍正六年),川陕总督奏:湖广、广东、广西等省民人挈眷入川逃荒者。上谕,去岁湖广、广东并非甚歉之岁,江西广西并未题成灾,何远赴四川者如此之众?此皆本省大小官吏平日全无抚绥,以致百姓失所”这则材料清楚地表明,上述四省人民流入四川并非灾荒之故,而是迫于重赋而背井离乡。
  雍正时期的流民问题发展到乾隆时,其规模和范围日渐扩大。据《清会典事例》,“(乾隆五年),议奏寄居奉天府流民设法行遣,陆续令回原籍”;“(乾隆八年)奏准山西陕西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甚多”;“(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挈眷者,止许取妻子”;“(乾隆十二年)题准,挈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右保结,将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而据《清朝通典》,“(乾隆二十七年)定内地流民潜入宁古塔之禁。其现在查出宁古塔种地流民,于吉林乌拉伯部都纳等处安插,编入里甲”,“(乾隆二十八年),定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棚民稽查之例。凡棚民有室家者,准其隶籍编入,其单身赁垦之人,令于原籍州县颁给印票,及认识亲族保领方许编入保甲”。
  由此证明,乾隆年间大批流民涌向东北或东南沿海,他们的目的地越来越趋向原本自然环境较差的地区,如宁古塔原为清政府流放犯人的地方。这表明,清统治者希望通过“摊丁入亩”政策减轻赋役负担、安辑人民来固定税收的方法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他们无法控制赋税征收从而稳定社会。
  可见,“摊丁入亩”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减轻人民负担,相反,它促使大批农民逃往外地,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
  另外,“摊丁入亩”也没有解决因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商民流动问题。据《清文献通考》,“(乾隆二十二年),定保甲之法,凡客民在内地开张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类顺编,其往来商贾,踪迹无定,责令客长查察。矿厂丁户,责令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炉头等,编查各处煤窑,责令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摊丁入亩”政策同样没有处理好工商行业的发展的问题。
  正是因为当时看《雍正王朝》时对这个问题的深究,李曜才会知道,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人民的负担没有减轻反而加重,这足以令人窥探到清代赋役体系微露的衰亡征兆。就“摊丁入亩”政策而言,其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统治者将有一定资产的中间民户阶层通过土地固定下来保证赋税征收。但上层富户仍然通过种种渠道逍遥于制度之外,大批依靠租佃方式谋生的贫民始终都是整个剥削的主要承担者。这也表明实际上“摊丁入亩”政策改变的只是赋役制度的形式,它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剥削的基础。
  对于这个问题,李曜觉得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其实也简单。归根结底只有两个字:特权!
  不能解决特权问题,底层民众永远享受不到真正的实惠,公平的实惠。
  因此,他才会提出“上至圣人,下至农商,均不免除”。但不免除只是原则,具体的实施,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困难,那些不甘心被“割肉”既得利益者,必然会不断的制造麻烦,这就是李曜必须提前考虑到,并且预留解决办法的事。实际上,一体收税,清朝也不是没有干过,这也算是一个可以作为他参考的例子。
  那时节,清人入关之初,清廷为了巩固封建统治,依照官员的品级,优待或免除该户官员一定量的丁役,以使他们成为清朝统治的忠实拥护者。此外,为了表示对读书人的尊崇,清政府也免除了士人本身的差徭和一切杂办。
  在这种不成文的制度下,特权阶级与民众的对立就成了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官绅户族自己不出役夫、不服徭役,同时还把部分税赋转移到贫民百姓身上,以耗羡为例,地方官经常不是按田赋向地方绅衿征收耗羡,而是把耗羡银转嫁到贫民身上,让贫民承担起本应由绅衿们承担的额外负担。如此悬殊的待遇差别,加上贫富分配的日益不公,使老百姓的心理无法获得平衡,反对和敌意的心理日益严重,这样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这也是康熙王朝末年民变和暴动日益频繁的原因。
  绅衿已经享有法定的豁免杂项差徭的权利,但是他们还不满足,还谋求种种非法特权,其不法行径多种多样:出入官衙,包揽讼词;欺压小民,横行乡里;无视国法,抗交钱粮丁赋,或者将别人的土地挂在自己名下,免除杂役从中渔利等等。雍正帝对此十分痛恨:“种种卑污之事,难以悉数。”
  绅衿的种种谋求非法权利的行为,既造成了平民与绅衿的对立,同时他们的不法行为也是产生吏治败坏的一种社会因素,他们腐蚀各级官员,同时,他们的这种行为同政府的法令和权力也发生了冲突。李曜觉得,国家要保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统治的稳定,就必须与不法绅衿作斗争。
  雍正帝自然也明白这一点,于是他在即位之初,就开始实行打击劣绅贪官、进行耗羡归公的改革。当时,田文镜等地方官把这种弊端上报给中央,说各府厅州县的地方官“征收钱粮,滥加耗羡,绅衿上役不令与民一体完纳,任意减轻,而取偿于百姓小户”,这样不仅减少了国库收入、增加了人民负担,同时使政府与人民的矛盾逐步变得尖锐。雍正帝抓住问题的症结,把矛头指向缙绅,希图限制和剥夺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一体当差。
  于是,雍正二年二月,雍正帝下令革除“官户”、“宦户”、“儒户”等名目,不给他们特权,让他们与百姓一同交纳钱粮和耗羡,一同当差服役。敢于违抗的绅衿,敢于隐瞒的地方官,一旦查出,即行重处。雍正帝深知地方官易同绅衿勾结,特地告诫他们要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稍有瞻顾,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参劾,或被旁人告发,查出必治以重罪。”过了两年,雍正帝再次重申了绅衿只能免自己一人丁粮差役的政策,强调其子孙和家族成员不能减免。
  地主绅衿从皇帝、朝廷那里得到的特权,已相沿七八十年,现在新皇帝要予以剥夺,他们自然不会甘心。于是在实行士民一体当差的过程中,就引发了一场场激烈的剥夺与反抗的斗争。
  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是第一个响应士民一体当差的人,雍正元年,他贴出布告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布告刚一贴出,就引起了众监生的不满。恰好当时的县学教官杨卓生向来和张可标不和,他借此机会煽动众监生闹事,控告张可标贪婪不法,反对这一政策的落实。雍正帝得知此事后,一方面命令河南巡抚石文焯调查张可标是否有贪婪不法的行径,另一方面严厉惩处了杨卓生和领头闹事的学生,这才稳定了巩县的社会秩序,保住了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顺利执行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这场斗争刚刚平息,另一场斗争又相继发生。雍正二年,因为筑黄河堤防需要动用民工,河南封邱令唐绥祖因此制定出士民一体当差的政策,即按照田地数量来出工的措施:每一百亩田出一个人工,凡有田者一律出工,绅衿也不例外。这个命令一下,老百姓拍手叫好,因为能有一百亩土地的人,几乎全是地主和富户,百姓得若干家才能抽一个民工。但这个政策却遭到了当地监生的反对。他们声称“征收钱粮应分别儒户、宦户”,强烈要求唐绥祖维护他们的所谓特权。此后,封邱生员王逊、武生范瑚等人又拦截唐绥祖,强迫他取消实行按田出夫的政策。唐绥祖断然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因而使众生员群情激愤。于是,他们决定以罢考的方式反对士民一体当差政策。同年五月,河南省举行县试,河南学政张廷璐奉旨到开封监考,封邱众监生在考场上闹事,武生范瑚把少数应试者的试卷抢去,当众撕毁,以此表示对士民一体当差制度的抗议。事发后,河南总督田文镜、巡抚石文焯迅速向雍正帝作了汇报,雍正帝下令严查、严办,派吏部侍郎沈近思、刑部侍郎阿尔松阿到河南审理此案。
  田文镜在审案的过程中表现得过于偏激,为了实现士民一体当差,他打击科甲出身的官员和知识分子的力度稍稍过火,引起河南“读书人”的反对,科甲出身的张廷璐、开归道陈时夏以及钦差大臣沈近思沽名钓誉,尤其是陈时夏在审理此案时竟不坐堂,反而与诸监生座谈,称他们是年兄,求他们赴考。雍正帝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愤怒,把学政张廷璐革职,陈时夏革职留任,为首闹事的生员王逊、武生范瑚等人处斩,参与者都作了从重处罚。杀鸡给猴看的手段立即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以后的士民一体当差也就顺理成章地推行下去了。
  在反对士民一体当差的风潮中,田文镜发现捐纳贡生、监生参与的比较多,而清朝政府原定贡生、监生的升迁革退需礼部批准,不利于地方官和学政强化对他们的约束。于是,他向雍正帝提出改变旧规的建议,请求把捐纳贡监的人事权交给地方学政,与生员一样管理。雍正帝批准了他的建议,于是形成这样的规定:捐纳贡生、监生凡涉及到诉讼,即革去功名,听候审理。雍正帝还规定,监生被斥后,不许出境,以免他们滋事。
  不法绅衿的种种特权行为对封建统治构成了直接的危害,侵犯了政府的权力,危害了百姓的利益,破坏了三者之间的政治平衡。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实施,取消了士族的某些特权,打击了绅衿的嚣张气焰,缓和了民人的对抗心理。士民一体当差影响很大,对士族的打击效果最为显著,是继摊丁入亩改革之后,雍正帝推行新政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不过一体缴税、不享受特权本身,就是李曜这个法律系出身之人的一贯态度,他对雍正的这个措施,只是关注了一下对于那些对抗之人的处理办法。实际上他更关注的是雍正帝在实施士民一体当差制度的过程中,采取的一些加强对绅衿管理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严厉打击绅衿的不法活动上。
  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是限制绅衿特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绅衿包揽钱粮由来已久,他们替政府向本宗族、本乡山民征收钱粮,与官吏勾结,非法多征和私吞,同时又将宗族、姻亲的田产挂在名下,借免役权获得免役,从中渔取利润。有些胆大的绅衿,还抗欠他们自身应该交纳的丁赋。雍正帝定出惩罚事例:凡贡生、监生、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两的,以贪赃或枉法论处,并照所纳之数,追罚一半入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所谓“不应重律”,就是“不应为”律中之重者。清代对于“州县自理”的案件,给以州县地方官的最大刑罚权限就是“笞杖”。《大清律例》规定:“凡不应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它主要应用在讨债、追租、回赎等“户婚田土”一类场合)治罪。如直隶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帝便以这种办法为依据,命严行查处。
  雍正四年,贡生张鹏生把别人的钱粮揽在自己的纳粮薄上拒不交纳,雍正帝下旨责打四十大板,枷号三十日,发遣到黑龙江。五年,甘肃阶州出现了绅衿集体抗粮的事,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理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之罪,题请革职。雍正帝未准,而说陈舜裔“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从事件本身来看,阶州署理知州陈舜裔认真执行朝廷法令,催逼绅衿钱粮,地方绅衿却因为私利群起闹事,若以激变士民为由惩治陈舜裔,无疑是对冥顽绅衿的妥协,将更不利于钱粮的催征。钟保对利害关系认识不足,雍正帝却是非常明白的。雍正帝因钟保糊涂,不能坚持朝廷立场,而责备他“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此事,指示特派主审官严加审讯抗粮绅衿。湖广地区也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山东绅衿更是蛮横,他们抗粮积习成风,甚至还引以为荣,曾流传着一句“不欠钱粮,不成好汉”的俗语。雍正九年,山东上报的举人、监生、秀才、贡生因欠粮税要罢革的就有1497人之多。
  江苏绅衿积欠也很厉害。江苏巡抚张楷向雍正帝报告说:从康熙五十一年到雍正元年的12年间,江苏全省积欠的赋银就达到881万两,接近江苏三年的赋银总数!雍正帝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恼怒,他认为这是江苏省吏治腐败、民风颓丧透顶的表现,于是下定决心,要对江苏的士俗民风进行严厉整顿。雍正帝特派户部侍郎王玑、刑部侍郎彭维新,带领众多的候补州县官分赴江苏各地进行清查。这些官员们到地方上任以后,强令欠户务必要在短期之内还清多年所有积欠,还清的就在门口用红笔写明“清查”二字,不能还清的一律投入监牢,直到还清为止。
  在这种政策下,江苏省人心惶惶,监牢里人满为患,全省上下一片混乱。当然,这并不是雍正帝想要看到的,他的本意是收回积欠,充盈国库,他所采取的手段是杀鸡给猴看。此时,他觉得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于是就网开一面,下令暂时停征积欠,因为当前最重要的是稳定民心。
  经过三年的调查发现,自康熙五十年至雍正四年之间,江苏一共欠税1010万两,其中,官贪民欠大约各占一半。雍正帝下令,属于贪官积欠的,务必在10年之内还清,如果是民间欠交的,顺延在20年内还清。同时,雍正帝吸取了清查亏空的教训,要求属于官吏侵蚀的,只追究其个人责任,不得牵连其他人。
  绅衿弄法,虐待佃户,也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雍正帝对此也是深恶痛绝。雍正二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后,陈为翰故意抵赖,声称是佃农先动手打的他。雍正帝知道这件事后,当即指出:佃户必定不敢动手打生员,陈为翰必定是劣绅,并命令巡抚李绂详细调查这件事。随后,雍正帝又批示说:读书人或地方绅衿如果仗势倚财,随便杀人,等于知法犯法,不应按一般失手伤人案处理,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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