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英〕约翰_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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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英〕约翰_密尔-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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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121

    加以特殊的限制;使他知道倘以后再被查到有喝醉之事将不能免于受罚,而且假如他再因喝醉而又一次犯罪,处罚还要加重;这样做法我认为是完全合法的。 一个喝醉就要伤人的人而让自己喝醉,这就是对于他人的罪行。同样再说到懒惰,受有公众津贴的人除外,因懒惰而构成背毁契约的事除外,这也不能作为法律惩罚的问题而不失于暴虐;但是若有人由于懒惰的原故或者由于其他可以避免的原故以致不能履行其对于他人的法律义务,例如赡养子女的义务,那就可以强迫他去履行那个义务,在没有其他办法可用的时候甚至可用强制劳动的办法,这不算暴虐。再看,还有许多行动,其直接损害只及于本人自身,因而不应当遭到法律的禁止,但若公开做出来会破坏良好的风气,因而又可以划入犯及他人的范畴,予以禁止,是不失为正当的。 凡所谓有伤体统的行动都属于这一类。 这一点,没有必要加以深究,毋宁说和我们的题目并非直接相连,因为有许多本身丝毫无可谴责也无人以为可加谴责的行动也是同样强烈地与公开性相违的。另有一个问题,必须求得与已定原则相一致的解答。 有些私人行为,说来不无可加责难之处,但由于直接结出的恶果完全只落到本人自身,为尊重自由起见,社会就不宜予以防止或惩罚;在这种情事中,本人可以自由去做的事,他人是否也同样可以自由去劝促或教唆呢?这个问题倒不免有些困难。 一个人敦促另一个人作某一行动,这严格说来不能算是只关自身的行为。 对他人提出劝告或者给以诱导,这是一种社会行动,因此象一般对他人发生影响的行动一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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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

    认为应归社会控制。 但是稍加深思则又纠正前一感想,因为这个情事严格说来固然不在个人自由的界说之内,可是个人自由的原则所根据的种种理由却仍可适用于它。 假如说,必须允许人们在只关他们自己的事情上,在他们自己承当风险的条件下,采取他们自己所认为最好的行动,那么,也必须允许他们有同样的自由去相互商量宜做何事,去彼此交换意见,去相互提出和接受彼此的提议。 凡是允许做的事,必须也允许劝做。 这个问题唯一尚有疑义之处,只在教唆者要从他的敦劝中取得个人自己的利益,只在他以此为博得豢养或金钱收入的职业,而促进社会和国家所认为是祸害的事情。说到这里,的确又给问题的复杂性引进了一个新的因素,就是说,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些阶层的人,其利益是与公共安宁相反对,其生活方法是靠与公共安宁相反的活动。 这应当加以干涉,还是不应当加以干涉呢?举例来说,通奸是必当被容忍的,赌博也是一样;但是否也应当让一个人有自由去做一个蓄妓的老鸨,或者开设一座赌场呢?这个情事正是那些恰恰站在两条原则分界线上的情事之一,不容易一下子就看清应当归于两条中的哪一条。 双方各有其论据。 主张宽容的一方说,以某种事情作为职业借以谋取生活或利益,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把那桩若不作为职业便可允许去做的事情变成有罪;他们说,对于一个行动,应当不是一贯予以许可就是一贯加以禁止;他们说,假如我们所一直加以辩护的原则是真确的,那么社会,正因其为社会,对于一切只关个人的事情就没有任务去判定其为错误;这事总不能超出劝止的限度,而既然一个人有劝止的自由,那么另一个人也就同样有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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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321

    的自由。 与此相反的一方则争辩说,虽然公众或国家没有资格为着压制或惩罚的目的而就这种或那种仅只影响个人利益的行为以权威的地位来判定它是好是坏,但是它们却有充分理由来假定他们所认为坏的那个行为究竟坏不坏至少还是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 这一点既经设定,于是他们又说,所以公众或国家若力图排除那些并非一无所图的敦劝的影响,力图排除那些决不可能公正无私的教唆者的影响——那些教唆者都在一个方面有其个人的直接利益,而那个方面正是国家所深信为错误的一个方面,并且他们又公然是只为个人自己的目标而促进那个方面——便绝不能算是做得不对。 他们力言,要把事情安排得让人们都在自己的敦促之下无论是聪明地或者是愚蠢地作出他们的选择,尽可能脱开那些为着个人别有企图的目的而引动他们的意向的人们的机谋,这确定不会有什么损失,确定不会牺牲掉任何一点好处。 因此,他们说,虽然有关非法游戏的成文律是绝无可加辩护之余地,虽然一切的人都有自由在自己的或彼此的家里赌博,或者甚至在他们自己捐资设立、只对会员及其访客开放的任何聚会场所里赌博,但是公共的赌场还是应当不被许可。他们还说,不错,这个禁令永远也不会有效,不论把多少暴虐的权力付与警察,赌场也能够在其他伪装下维持其存在;但是,这究竟可以迫使它们把它们的活动做得有某种程度的秘密性和神秘性,使得除掉专要寻找它们的人而外就没有人还能知道它们的任何消息;而且更进一步说,社会也不应当注目于它。 我认为,这一方面的这些论据也有其相当可观的力量。 不过这等于承认了要惩罚辅助的罪犯而让(并且一定要让)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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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

    罪犯逍遥法外,要以罚鍰或监禁来处治妓院老板而不处治嫖客,处治赌场老板而不处治赌徒;至于这些论据是否足能把这种道德上的反常之事解释成为正当有理,我还不想冒然予以判定。至于要以类似的根据来干涉普通一般的买卖活动,那就更不对了。几乎每一件买进卖出的物品都可以使用逾分,而售卖者正是在鼓励这种逾分使用上有其金钱的利益;尽管如此,但是没有人能够以此为根据,譬如说,来为梅恩省禁酒法作什么有利的论证;因为尽管那类销售强烈饮料的商贩是以它们的逾分滥用为牟利之道,但是在它们的合法使用方面究竟还是不可缺少的。 可是,那些商贩之利于促进纵饮烈酒倒是一桩真正的祸害,这就使得国家有理由来对他们加以限制并要求保证;但要知道,这种做法只因系为那个正当理由才不算是对于合法自由的侵犯。进一步还有一个问题:国家对于它所认为违反当事人的最好利益的事情,在予以许可的同时是否仍应给以某种间接的打击;仍以酗酒这事为具体例子来说,国家对此是否应当采取步骤使得喝酒的费用更加昂贵一些,或者借限制酒店数目的办法使得买酒更加困难一些。 关于这个问题,和关于大多数其他实际问题一样,必须予以分别讨论。 说到纯为使人们更难购得兴奋饮料而采取征税的办法,这和完全禁止那种饮料仅有程度上的区别,因而只有在后者可释为正当时才可释为正当。 某项事物的费用的每一增加,对于财力不及已增涨的物价的人们说来实际就是禁止使用;对于那些财力能及的人们说来则是对其特殊嗜好的餍足施加的一项罚款。 按自由原则来看,人们在履行了他们对于国家和个人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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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521

    和道德义务之后,怎样选择快乐,怎样花用进款,这些都是他们自己的事,必须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判断。 这些说法,初看象是对于国家为着国库收入而选择兴奋饮料为征税特别对象的办法有所非难。 但是必须记住,为着财政上的目的而征税,这乃是绝对不可避免的事;而在大多数的国度里,相当大的一部分税收又必然会是间接税;因此,国家就不免要在某些消费品的使用上科以所谓罚款,而这对于某些人说来可能是禁用的性质。唯其如此,所以国家也就负有一种义务,在规定征税时要考虑到什么货物是消费者最能省掉不用的货物,当然还有充分理由要优先选定那种如果使用超过极其有限的数量就会产生十分有害作用的物品。 这样说来,对兴奋饮料征税达到足以构成国库收入中的最大数目(假定国家需要这全部收入)

    ,这不仅是可以允许的,而且是应当赞成的。至于说到要把这类货物的承销做成多少带有排他性质的特权,这问题则要看实施限制所有助于的目的而作不同的解答。 一般说来,凡是公众常聚的场所都需要警察的约束,而这类地方更是特别需要,因为一些扰害社会的事情特别易于在这类地方发生。 因此,可以限定把这类货物的销售权(至少是当场消费的那一类)只给予一些众所周知或者共可保证的行为可敬的人们;还可以就营业启闭钟点作些规限,务使公众易于监视;若有因店主的纵容或无能而屡屡发生破坏安宁事故的情形,或者若有把店铺变成制造和准备犯法事件的秘密会所的情形,还可以撤销它的营业执照——这些限制办法都是适当的。 至于任何更进一步的限制,在我想来,可就不能在原则上说是正当的了。 譬如说,显然为了要使人们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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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

    难得到啤酒和酒精并减少这种诱惑场合而限制啤酒店和酒精店的数目,这等于只因有些人会滥用方便而使大家都陷于不方便。不仅如此,这种办法根本只配合于另一种社会情况,就是公然把劳动阶级当作小孩子或野蛮人来对待,借约束来对他们进行教育,俾使他们能适于将来许给他们的自由的特权。至于在任何自由的国度里,这绝不是公然承认的管治劳动阶级的原则。 并且,凡是对于自由能作正当评价的人,谁也不会愿意承受这样的管治,除非经过竭尽一切努力来教育他们自由并把他们当作自由人来管治之后终于确定地证明他们是只能当作小孩子来管治。 只要光把这两种非此即彼的情况陈述一下就足以表明,谁若以为我们曾在任何情事上作过这种培养自由能力的努力而必须在这里受到考虑,那简直是荒诞之谈了。在我们的国度里,只因许多制度乃是一大堆矛盾,所以一方面既有许多属于专制政府或所谓世袭政府体系的东西混入我们的日常行事之中,同时另一方面我们制度中的一般自由又阻碍着我们在借约束来进行真正有效的道德教育上不能运用必要数量的控制。本文前部中已经指出,所谓在只关个人的事情上的个人自由,其含义中也相应地包括着若干个人在只关他们而不关他人的共同事情上经相互同意来共同规定的自由。这个问题,只要参加者各人的意志始终不变,就不出现什么困难;但是由于意志是会变的,所以即使在只关他们自己的事情上,彼此间也往往有必要成立一个定约;而当他们这样做了之后,照一般规律来说,就宜遵守那个定约。 可是或许在每个国度的法律中,这个一般规律也有某些例外。 不仅不责成人们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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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721

    那种违犯第三方面的权利的定约,就是某种定约有害于双方自己时,这有时也足可成为叫他们解除那个定约的充分理由。例如,在我国和大多数其他文明国度里,一个自己卖身为奴或者允许他人出卖己身为奴的定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作废的,无论法律或舆论都不强其实行。 这样限制一个人自愿处置其自己一生命运的权力,其根据是明显的,在这一极端的事例中尤其可以看得很清楚。 原来所以除非为着他人之故便不许干涉一个人的自愿行动,其理由乃在考虑到他的自由。他的自愿选择正证明他所自愿选定的事物对他是可取的,或者至少是能忍受的;而最能助成他的好处的办法大体说来也是让他采取自己的追求方法。 但是卖身为奴之举乃是放弃他的自由,乃是除此一举之外便永远放弃使用任何自由。 这样一来,他就在自己的举动中破坏了原来所以要让他自己处置自己的目的本身。 他已经不再是自由的人,他从此以后便居于一种因系自愿留居其中就再也不会有什么有利推测的地位。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 一个人被允许割让他的自由,这不叫自由。 这些理由,其力量既已在这一特殊情事中表现得如此显著,显然还可以应用于远为宽广的范围;可是它们也不免随处都要受到限制,因为生活上的种种必要不断地要求我们,固然不是要放弃我们的自由,但是要同意在这里或那里限制一些自由。 不过,所谓当事人在只关他们自身的事情上应有不受控制的行动自由这条原则,仍需要让有定约拘束的双方在无关第三方面的事情上各能解除那个定约;甚至可以说,若不许有这种自愿解除恐怕就不会有什么契约或定约;只有关于金钱或金钱价值的问题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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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

    那敢说是没有任何退约的自由的。 罕波尔特在已见前文引用的那篇出色论文中陈述他的信念说,凡涉及私人关系或服务的定约,其法律上的拘束力绝不应超出有限的一段时间;他还提到这类定约中最重要的一种即婚姻关系,认为它的特点在于双方情感若有不谐则结合的目标即告消失,因而双方便唯有宣布要求解散之一途。 这个题目说来可是比较重要也比较复杂,不能在一个插句中来加以讨论,我也只能谈到为说明问题所必要的程度。 我想,如果罕波尔特这篇论文的简括性并没有使他在这一点上满足于只宣告结论而不讨论前提的话,那末他无疑会认识到这问题是不能用象他所限用的那样简单的根据来加以论定的。 一个人,无论是通过诺言或者是通过行为,只要鼓励了另一个人信赖他会继续某种行动,对他发生了什么指望和打算,并把自己的一部分生活计划建立在那个假定上面,那么他对那个人就负有一系列的新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他可能决意弃却,但是不能忽略不理。 至于再说到若因缔约双方之间的关系而对他人引起什么后果,而造成第三方面的某种特殊处境,或者甚至象在结婚关系中引起第三方面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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