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存货等成为动产抵押的主力品种创造必要条件。
(二)激励银行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银行业应该争取多元化的发展。国内银行引进外资就是一个非常正确的决策,有助于解决中国银行体系不够多元化的问题,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建立起自己的银行创新激励机制,发展多种金融衍生产品,推进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银行可以成立专门的动产抵押信贷部门,把动产抵押业务同其他信贷业务区分开来,配备专业人才成立信贷部,加强动产管理的研究,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动产管理水平。
第三节 动产抵押融资(4)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银企融资良性循环
根据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我们在继续完善现有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同时,政府必须尽快推进以个人和企业信用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建设,放宽政策限制,制定相关法规,允许和保护合法动产抵押融资,这是当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方式。因此,要推进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加强组织协调,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社会化;要不断规范中介组织的行为。
(四)尽快建立中国动产担保公示登记系统
可按政府主导、央行监管的模式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管理中介机构,统一动产审查的原则标准、公示方式、登记程序和手续,并由其发布担保公示信息,贯彻“一物一权”原则,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和查询系统,向信贷人提供准确规范的查询和检索服务,通过动产公示,打上标记,交付留置权,防止多头重复抵押,切实保障信贷人权利。
五、动产抵押融资案例。
案例一:库存钢板动产抵押融资
2010年1月11日,启东市沿江船舶工业带的一船舶加工企业内,吊车往来,焊花四溅,一派红火景象。该企业刚刚通过库存钢板动产抵押,得到近千万元的贷款。2009年,启东市工商部门共办理动产抵押变更78件,新增动产抵押登记49件,帮助企业融资金额接近6亿元,抵押物价值超过14亿元。
动产抵押已成为启东市企业融资方式新宠。据了解,相比有限的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很多中小企业更青睐于拿动产去抵押贷款融资。《物权法》扩大了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范围,比如企业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应收账款等都可以用来做担保。特别是应收账款可以用做担保,为企业向银行贷款增加了筹码。
为方便企业办理动产抵押,启东市工商部门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各项须知公示,主动与企业联系,告之注意事项,并对重大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全天候服务,做到了受理快、审查快、核准快、发证快。
案例二:城市基本建设动产抵押融资
动产抵押融资在城市基本建设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以重庆市为例,2010年上半年,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动产抵押向工商银行融资13亿元,重庆建工集团利用动产抵押向渣打银行融资亿元。这些项目的融资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案例三:租金证明动产贷款
百荣世贸商城是目前北京规模最大的现代化商品批发及物流中心,并被确定为北京市重点商业建设项目。商城现有经营商户近10000家,经营范围包括各类服装、小商品、高档箱包、皮具、鞋类、小百货等,已经成为华北最大的服装、小商品批发中心。
民生银行给予百荣世贸商城的商户批量授信额度5000万元,由北京百荣易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商户单笔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授信期最长2年,单笔贷款期限最长1年,要求客户需在商城经营2年以上。
梁先生是百荣世贸商城的商户,因扩大门店需要资金周转,而梁先生又无任何房产能够提供抵押,而且也不愿意拿名下存款质押在银行,仅能提供与商城签订的2年租约以及3个月租金交付证明。他在其他各家银行贷款均碰壁,后来他到民生银行办理“商贷通”贷款,民生银行经过审批,给予借款人30万元、期限6个月的短期贷款,贷款利率为,及时解决了客户需要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的需求。6个月贷款利息总计8019元,且借款人可随时提前还款,不收任何违约金和手续费,不限制还款次数。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三节 动产抵押融资(5)
六、案例分析
不动产的抵押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应用由来已久,但由于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滞后,中国的动产抵押融资一直徘徊不前,直到近年来才逐步破冰,动产抵押贷款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开始显现其独特的优势。
动产抵押的最大特点在于抵押人可以在继续保留对其动产占有的情形下,将该动产用于担保。在动产抵押中,一方面,抵押人以该动产的交换价值做担保,因此可以取得信用、获得融资;另一方面,所有人仍可以继续占有、使用该动产,从而能够充分发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2007年中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动产抵押融资的发展,其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可抵押物范围的界定上,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同时,根据第184条的规定,不得抵押的动产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使用了两个“其他”这种概括性的规定,表明《物权法》实际上没有限制可抵押的动产的范围。这就大大增强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利用动产抵押贷款获得融资的便利性。案例中的船舶加工企业用库存钢板进行抵押,重庆轨道交通集团利用建设动产进行抵押,而个体业主甚至能用租金证明进行抵押贷款,这些都是对可抵押动产的丰富,使得现实当中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多地利用自身所占有的动产进行临时性的融资,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
中国之所以在动产抵押方面称迟迟得不到快速的发展,就是因为对可抵押物的界定不清导致的高风险性阻碍了动产抵押的发展。然而,对抵押物不加限制也是不现实的,如果一枚戒指、一套红木家具这样的动产都可以设定抵押,那就会加大交易的风险。即使某一具体的动产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人们从外观上无法看出来,而要求人们在日常的动产交易中都查阅登记簿是非常不现实的,并且大多数的动产由于价值低微,根本就不适宜用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因此,应当从价值方面和现实需要方面来限制可抵押的动产的范围。首先,该财产应当具备相当的交换价值,适合作为债的担保,而且是很优良的担保物。一般的价值较小的动产,根本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设立抵押也就没有必要,只会徒增交易的成本。其次,该财产应该具有相当的使用价值。就动产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决定采用抵押而不是质押的方式,也应该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最大限度地利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达成当事人间的双赢局面。动产抵押必须是出于对物的利用这个目的,否则就有可能成为人们用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工具。因此,立法限制抵押物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该物是否具有相当的使用价值。
鉴于中国在动产抵押方面经验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并不完善,因此,企业在考虑利用动产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融资时,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现行的动产抵押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同时,在动产的选择上要能够充分利用动产抵押的特性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发掘自有财产的价值,而在与行政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要对申办流程和相关规定清楚明确,既保证动产抵押融资的成功,又能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第四节 无形资产质押融资(1)
本节资料来源:
:81/kjrb/html/200810/16/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影响的日益加深,企业融资难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资金困境,湖南、北京、成都等省市的知识产权局纷纷采取措施,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进行金融创新,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为拥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型、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贴息,不仅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还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受到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赞誉。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于近期选择了北京海淀区、长春市、南昌市、湖南湘潭、广东佛山以及宁夏的知识产权局作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希望通过试点,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推广这一业务。事实上,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较成熟的融资方式,有效促进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发展。
一、无形资产质押贷款
无形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无形资产为质押物。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为科技企业融资开辟了新渠道,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及促进金融流通、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资金资源的配置提供了新的思路。
20世纪90年代,随着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深化,中国也开始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可能性,并在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随后,一些企业和银行进行了试点,如1997年南通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商标权为质押从银行获得600万元贷款。近年来,虽然国家和各省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不少政策,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但由于无形资产质押的特殊性,银行行动并不积极,各地仍是零星、小范围的试点,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实施困难重重,不少企业的质押要求甚至遭到拒绝。2004年,全国办理专利权质押仅37件,2005年为66件。截至2007年年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合同共有300多项,涉及专利700多件,质押总额不到60亿元,这与企业的需求和人们的期望相差甚远。
这主要是因为国内对无形资产质押还存在一些疑虑,如无形资产的可质押性,即其充当担保标的依据,出质双方权益的保全等。在实际操作中,无形资产质押专业性强、风险大、涉及问题复杂,现有监管制度还不完善,只有克服这些困难,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规范和程序,才能有效推动这项业务顺利开展。
二、中国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分析
。(一)超额收益性和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可质押的价值基础
无形资产要充当担保标的用于质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任何成为担保标的物或权利都应具备一定价值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为债权本身就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性,担保标的必须有足够的价值,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从担保物以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保证债权的目的。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为投资者创造收益,并且能带来比一般企业盈利水平高的超额收益。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超额收益上。虽然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但它能够借助有形资产载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超额预期收益,其价值量的大小即是它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多少。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性使其具有财产的属性,其专有权属财产权,拥有无形资产即享有其收益权。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即属于财产权,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所有人享有对它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四节 无形资产质押融资(2)
(二)无形资产财产权的可让与性确保了其质押的可行性
为确保债券的实现,充当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以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担保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变现的价金优先受偿。中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才能设定担保。专利、商标等多数无形资产,除了法律或协议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可以转让或交易。
可见,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该标的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用于质押的首要条件。二是该无形资产具有可转让性。无形资产通常要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具备充当担保标的的能力。当然这两个条件只是无形资产可用于质押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对于具体的无形资产还要进行具体分析。
基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中国立法时借鉴知识产权的概念,认定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能充当担保标的的,只是其专用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并将其归为权利质押。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动产质押必须转让动产的占有权,但权利质押是否转移占有权不能一概而论。出质人将专利、商标等有关权利质押后,其生产经营仍必须依赖有关质押专利和使用商标专用权,只有继续使用这些资产才能获得收益。如果交付占有,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质权人很难实施占有,而且无形资产专用权交给质权人,不允许出质人继续使用,无形资产将发挥不了任何作用,甚至会失去其价值。实际上,作为无形资产的出质人,他仅以无形资产的财产权来出质,在法律上仍是该权利的主体,因而仍有利用该权利的资格,而质权人取得以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权利,并非为该权利的主体,因而无使用该权利的资格。因此,无形资产出质之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不能因设质而丧失其使用权。
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新型无形资产不断涌现,特性更趋多样化。目前,经济学家确认的无形资产总数已超过30种,美国会计制度确认的有24种之多。众多的无形资产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用于质押。
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除应具备财产属性和可让与性外,还必须是依法取得、合法有效且在法定保护期内的,否则该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就谈不上质权人利益的保护。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就要考虑其地域性和时间限制,无形资产的法定有效期限应该比质押的期限长。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通常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质押后一旦泄露秘密,质权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不适合质押。中国《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可出质的无形资产仅有专利和商标专用权,显然种类太少,范围太窄。实际上,企业的品牌、依法可转让的特许权、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权等,同样符合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