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眼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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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眼看日本-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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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讲一个修改法律的事。日本人觉得一个法律不好使,糊里糊涂就修改了,刚修改完的时候大家都挺高兴,可立完了一执行才发现好像不是那么回事,刚刚修改完又得改。
  一般来说日本人还是比较遵纪守法的。有句笑话说德国人只做法律容许的事,美国人不做法律不容许的事,而意大利人兴高采烈地专做法律禁止的事。这方面日本人和德国人差不多,日本的一般人一般不会去干违法的事,起码不会去有意干违反法律的事情。
  但这句话有一个前提:是在没喝酒的情况下。日本人喜欢喝酒,酒量还不大,喝完了就不知道姥姥家在哪儿了,什么事都敢干了。所以在日本社会,酒后驾驶是个大问题,日本交通事故的绝大部分是酒后驾驶引起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警察想了不少办法,经常在路口堵着抄靶子,检查是否饮酒。但是这些措施似乎没用,大家还是照喝照开。
  警察也急了,鼓动议员们要搞个“严打”的法律,议员们也觉得警察的想法不错,起码这个出发点不错?一严打,治乱世用重刑,大家一害怕就都不喝酒,起码酒后不开车,交通事故也就随着少多了。这厢大家一起哄,那厢就在2002年6月1日修改了《道路安全法》,加强了对酒后开车的处罚。法律修改以后的处罚对象从驾驶者本人扩大到了其他人。比如同乘的人有驾驶执照的也一起受罚,理由是有驾照的人应该知道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没有阻止就是错。另外还要查处是谁给驾驶者喝的酒,如果是在酒馆里喝的,酒馆里是否确认过此人驾车与否,如果明知道此人是驾车而来还要卖给他酒的话酒馆也有罪。
  这些措施都不错,把监督酒后驾驶的范围从驾驶者扩大到了其他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酒后驾驶。当然酒店老板有意见,因为大家的意识提高了以后他的生意就少了,据新修改的法律使用一个月后的统计,小酒店晚上的生意少了几乎1/3。一来大家开车回家的时候不喝顺路酒了,二来酒店老板也不能瞎卖了。酒店老板的生意额下降当然不是好事,但从这个数字也可以看出日本原来酒后开车到了多么泛滥的程度。
  为了加大“严打”的力度,法律里还新加了一条“危险驾驶致伤致死罪”,就是说你明明知道不能酒后驾驶,还要喝了酒去开车,那就已经超出了事故的范围了,属于蓄意伤害,是刑事犯罪,所以得严罚,最高可以判20年有期徒刑。
  这看上去不错。但是法律挺有意思,法律的效果和制定或修改与当时的初衷没有什么很大的直接关系。执政党三心二意地提出,反对党半真半假地反对的法律一般不会出什么问题。而有两种法律的效果特别可疑:一种是反对党坚决反对的,一种是反对党坚决不反对的。这次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正好就落在后面一种,是反对党坚决不反对的。
  大家都知道日本是从1955年以来,除了很短一个时期以外,都是自民党一党执政。会不会有人以为自民党是不是想干什么都行,反对党反对也好支持也好,反正自民党的票数够了,举手表决不就通过了吗?反对党的态度有什么关系呢?倒也不能那么说,自民党经常是花大力气在国会里做工作,甚至有时采用金钱来收买反对党使其法案在国会通过的。起码要使反对党出席会议来讨论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反对党对自民党的最后手段就是“抵制讨论”,让你一家人去玩,咱不奉陪,看你怎么办?

法律一:顾前不顾后的交通法(2)
会不会有人觉得奇怪:自民党是执政的多数党,它要通过个什么法案干嘛要给反对党钱?直接表决不就行了吗?
  不行,那叫强行表决,那不是*主义,那只是票数暴力,多数票对少数票的暴力,不能说多了一票就能压死人。一个法案得经过审理过程,支持的反对的理由都拿到桌面上,最后大家经过妥协以后再表决,这次才叫做*程序。这个程序一定得走,反对党抵制讨论,要有能让选民信服的抵制理由,而执政党真要把议案付诸强行表决也要让选民信服。如果选民不服,那现在执政党手里的“多数”,在下次大选的时候会发生什么变化谁也不知道,这不是可以随便开玩笑的,所以自民党即使采取上不了台面的手段也要想办法使反对党合作,使这个法案“得到了充分的讨论”。
  如果真的扯不清楚怎么办?那就拖拖呗,以后再说。真的“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CASE毕竟是几乎没有的,反之大凡越是急着通过的法案,到后来的副作用就越大。
  这次的修订《道路交通法》就是这样,本来的目的是想通过严打来减少酒后驾驶,这大家都不会反对,糊里糊涂都觉得好就通过了,没有仔细审议。反对党没有鸡蛋里面挑骨头,执政党也就不去看它到底弄了个什么玩意出来。结果留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巨大漏洞,后果十分严重。
  这条法律有一个被隐蔽起来了的问题是对老冰这号还没有犯法的人有威慑力,但是在已经犯法的情况下,它会诱发更加恶性的犯罪发生。
  怎么回事呢?酒后开车撞人了的情况,一旦被抓了现行,最高可能判20年有期徒刑。而这时从现场逃跑(英语叫“HIT AND RUN”,日语叫“蓿Г婴病保┑拇ΨJ亲罡�7年有期徒刑。所以一旦酒后开车撞了人,千万不能停,赶快跑,逃离现场以后再去投案自首(这里不包括那种完全的蓄意HIT AND RUN犯罪,只是从一般人的角度说话)。那警察就很难证明肇事者撞人时已经喝了酒。就只能按HIT AND RUN处理。
  而撞了人并不是说一定就把人当场撞死了,很可能只是受了伤,这时候停下来报警投案,那被撞的人就可能得救。但肇事者一逃跑就会耽误抢救伤员的时机,使本来不是死亡事故的事故成了死亡事故。
  1999年日本全国的HIT AND RUN事件是9 000件。而到了4年以后的2003年,HIT AND RUN事件急剧增加到18 000件,四年工夫翻了一倍。
  登峰造极的案例好像是一次发生在大阪的事故,因为撞人的现场就有警察在场,无处可逃,肇事者才不得不停车,但是下车后的肇事者不是去事故现场,而是直冲旁边的便利商店,买了瓶清酒一口就是大半瓶下去掩盖掩盖,完了对警察说是出了交通事故,心情太紧张得喝点什么压压惊。你别看他做的那么拙劣,但是一旦被起诉警察就是不容易证明他确实是酒后驾驶。
  调查调查肇事者的行踪足迹,倒是能弄清楚肇事者是否喝了酒,但是这样做的司法开销太大,而且除了很极端的事例以外,警察很难证明肇事者在事发时血液里酒精含量超了标!也就无法以危险驾驶致死致伤罪对肇事者进行起诉。
  到这时大家才想起来那个法律本身是不是就有问题了,一时间日本的所有传媒又都开始炒作这个内容,不知道早干嘛去了。
  这个“严打”法律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不好用。想给谁定个“危险驾驶致死致伤罪”不那么容易,所以这个罪名在更大的意义上只是个威慑武器。实际上不那么好用。几年前发生的一件案子最能说明问题。
  2006年8月,在福冈市的一座跨海大桥上发生了一件交通事故。一辆坐了一家五口的汽车从背后被一辆酒后驾驶的汽车撞下大桥落入海中,年龄分别为4岁、3岁和1岁的三个孩子身亡,肇事者在继续驾驶300米以后才停车,第二天才去警察署自首。这就是震惊全日本的“福冈海中大桥饮酒驾驶事故”惨剧。
  这几乎可以说是典型的事例,肇事车辆上乘坐的另一个人没话说地受罚,事后给肇事者喝水以求减低体内酒精含量的人也受罚。但是对于肇事者本人怎么办?一审时检察方选择了“危险驾驶致死致伤罪”和“肇事后逃跑”这两条罪名,但是福冈地方裁判所(相当于中国的中级法院)没有认定“危险驾驶致死致伤罪”,而是认定为“事故致死”,因为检察方主张“酩酊大醉”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辩护律师主张肇事者本人只是“微醉”,事故的原因是肇事者注意力没集中,结果法院就没有按照“危险驾驶”的罪名定罪,只判了肇事者7年半有期徒刑。
  但这件事因为影响实在太大,所以福冈高等裁判所(相当于中国的高级法院)驳回了地裁的判决,改用“危险驾驶致死致伤罪”判了肇事者20年有期徒刑。
  凡事急不得,“欲速则不达”用在这里可能正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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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二:捡钱不还要获刑(1)
小时候老被要求写“好人好事”。小老冰虽然不是坏人,可也没法子老做好事啊,再说哪有那么多好事可做呢,于是小老冰经常咬牙切齿地忍痛割肉,把从冰娘兜里偷偷摸摸掏出来的一分两分钱交给老师并说是从马路上捡来的,其实当时真想去买个糖吃,不过却突然想起了三大主义八项纪律还是三大纪律八项主义,“一切缴获要归公”,想起了敬爱的雷锋叔叔,想起了敬爱的罗盛教叔叔,还不知道想起了谁,反正这么着就把好不容易从冰娘那儿“缴获”来的一分两分钱交给了老师。那时候从来没有想过那一分两分钱的下落,现在回头想起来多半是买成糖进了老师家孩子的肚里。
  不管是不是有点荒诞,有点“拾金不昧”的觉悟总不是坏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是那样想。而且老冰确实拾了“金”从来不“昧”,当然也没有拾到过能称得上是“金”的东西。撑死就脏兮兮的两毛钱什么的,喊一声,往办公室的窗台上一放。有自认苦主的,拿了去,当场没有苦主现形的,过两天哪个睡过头没吃早饭就来上班的MM会拿了溜出去弄根油条垫饥。
  就这样一直还自认为是个好人,起码品德好。后来到20世纪80年代公布了《民法通则》,里面有一条“不当得利”,好像才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个“拾金不昧”的问题。说那本来就是不应当拿的,应该上交。这时候才知道原来“拾金不昧”不是什么好人好事,它本来就不应该“昧”,“昧”不仅仅是不道德,而且是犯法的,小时候常常叨叨的一句话“捡的当买的”,原来不对。
  不对归不对,但好像照样有人在昧,没人把“昧”当一回事。就算自己不当心丢了什么,找回来的几率好像不太大,起码老冰没碰到过。
  那还是老冰刚到日本不久的时候,一天办公室里一个人迟到。那天也没有交通事故什么的,正当大伙儿分析这主迟到的原因时,正主儿来了。挂着一脸的官司,进门就叫,“倒霉,捡了个‘财布’”。
  当时的老冰也知道“财布”就是“钱包”,心想捡了钱包怎么倒霉了?里面有钱“昧”了它,没钱扔了它不就行了吗?那位却一直往下说:“在那儿等了十分钟也没有人来认,到了‘交番’(警察派出所)一个警察也没有,结果给耽误的,这不迟到了!”于是办公室里就开始一起研究那只“财布”起来,一番研究之后发现里面有6万多日元现金,按当时的汇率有700美刀左右吧,还有些信用卡什么的。
  顿时大家一起紧张起来,有人就打电话给交番,说捡到了一只这样的“财布”,因为本人要急着上班,所以就带到公司来了,现在应该怎么办?如果警察叔叔不怕累来拿也行,等到下班再送到交番也行。好像当时交番的回答是因为捡到东西需要办的手续不少,所以还是下班后让本人到交番来吧。
  当时这件事让老冰挺感动,觉得日本人素质挺好,拾金不昧。扪心自问自答才发现如果是老冰的话,600日元以下“不昧”的可能性还挺大,以上就不好说了。面对这6万日元,老冰几乎不太可能想起雷锋叔叔了。
  老冰当时并没有弄明白大家为什么突然慌乱了起来,后来才知道,这是因为日本法律规定捡到东西昧为己有的话视如盗窃罪。就是说不赶快处理掉的话弄得不好会出麻烦。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法律二:捡钱不还要获刑(2)
2007年8月左右出过这么一回事。老冰看电视的时候突然看到一条新闻是“海自二等海曹盗窃被捕”,说是海上自卫队一个43岁的二等海曹在便利商店偷了个“财布”,被抓了起来。这绝对吸引眼球。老冰就一边琢磨着这个海曹是怎么个傻瓜,一边等着看详细内容。你想,都已经43岁,准备退休的人了,怎么会为了一个财布把人生全砸了,是不是傻?这下是不是被判刑还不知道,反正开除出自卫队是肯定的,工作没了,退职金也没了。再说了,在日本像掏兜这种高技术含量的小偷不多,就老听说从韩国有成帮结伙的钳工们到日本来捞世界,怎么这位难道是韩国人的徒弟?
  后来一看详细新闻才知道是这么回事:这位“盗窃者”名叫吉冈宪一,是海上自卫队舞鹤警备队的二等海曹,自卫队的军曹相当于*的军士。前些时候新泻地震,这位是跟着去新泻县柏崎市帮忙抢险。那天路过便利商店去买饮料喝,看到冰箱顶上有人忘了个财布在那儿,于是一时糊涂,揣进了兜里,结果失主回来找,一放监视录像发现是一个穿自卫队工作服的大叔拿了,这才破案。
  后来怎么判决的没怎么注意,因为案子毕竟不是很大,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算是不被判个徒刑什么的,这位二等海曹也肯定会被自卫队开除,所谓“惩戒免职”。丑闻都上了报纸,自卫队会饶了这位往自家脸上抹黑的曹长才怪。这“惩戒免职”非同小可,43岁的曹长,应该已经干了二十多年了,再有个十来年就可以退休了,现在因为一时糊涂,捡了个不属于他的钱包,丢了饭碗不说,这二十几年算是白干了——退职金一个子没有,因为是被处分开除的。
  日本民法中早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就专门制定了《遗失物法》,规定捡到东西据为己有算“遗失物横领罪”,属于盗窃行为,可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及10万日元以下罚款。仔细想想确实有道理,被遗失物件的所有权在失主那儿。比如财布,不管是失主随身带着,还是放在家中,或是遗落在路上,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捡到这个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财布而据为己有,和盗窃是应该同等视之。
  那看到掉下来的东西怎么办?就不闻不问,万一影响交通呢?法律规定交给警察,2006年新改订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警察在网络上公开失物招领,小件东西像雨伞什么的若无人认领由警察在两星期后拍卖,其余现钞什么的三个月无人认领的扣除所得税以后归拾得人所有。
  那三个月之内有了失主认领怎么办?拾得人岂不很郁闷,也不,失主应付于拾得人相当于拾得物品价值1/10的报酬。
  这样皆大欢喜。
  也有不太皆大欢喜的例子,一哥们在垃圾箱里捡到一笔天文巨款,送到警察署后无人认领,按法律规定,三个月以后拿了自己应该拿的那份,随后欢天喜地准备去过日子的时候,麻烦却也来了。
  原来那笔天文巨款是暴力团在非法交接款子,被这位误打误撞捡来交给了警察。暴力团当然不敢出面认领那笔款子,但又绝对忍不下这口气,成天去这位家门口恶心人家,说那笔钱是偷来的,现在要他全部还出来,要不然就怎么怎么样。
  那位呢?如果只是赏金,拿出来也没事,问题是还有90%怎么办?后悔得连自杀的心都有,怎么那么贱,见了钱就捡,捡了还交警察,交了警察还被传媒采访了。
  所以现在如果一个人发现一些来路不明的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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