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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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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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主持国家出版局工作的王匡同志向党组成员提议,研究一下这个问题。这件事在现在看来简直算不上什么问题,但在那个时候,许多同志觉得没有把握,因为“文革”那一套在人们心灵上造成的影响仍强烈地存在。
  这之前,国家出版局曾于“文革”后期对稿酬问题作过一项专门调查,拟订了一个稿酬标准,但上报国务院后迟迟没有下文。没有上面的意见,谁敢触动这个敏感的问题呢?
  这个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它与国家的政治气候及对知识分子的政策直接相关的。建国初期,我们曾经有过一段短暂的版权保护的“黄金时刻”,胡愈之、周建人等曾组织制订过一个出版物著作权的保护条例,包括优惠的稿酬标准。从1951年到1958年,是我国作者拿稿酬最多的时期。正是在那个时候,出现了后来遭到批判的刘绍棠提出的“为三万元人民币而奋斗”。那时的三万,也许抵得上今天的三十万。但是好景不长,1957年“反右”; 1958年批判“资产阶级法权”; 1959年搞阶级斗争。1959年,文化部向中央和国务院写报告,提出改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做法。1961年,文化部发出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指示,取消印数稿酬,并大大降低基本稿酬。1962年5月印数稿酬开始恢复,但到了1964年继续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时候,文化部再次发出通知取消了印数稿酬。到了“文革”期间,所有稿酬都不复存在。取消稿酬、降低稿酬的理由非常明确:稿酬过高,不利于克服著译者的生活特殊化,不利于对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改造,不利于割掉他们的资产阶级尾巴,不利于取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
  稿酬制度被视为一个“潘多拉魔盒”,似乎一把它打开,各种妖魔鬼怪便会纷纷出笼。
  因此,当王匡决心恢复稿酬制度的时候,是冒着政治风险的。它涉及到我们对知识分子政策的制订,涉及到对社会主义理论的解释。
  国家出版局党组对稿酬的讨论发生了分歧。
  连一位列席那次会议的著名作家也连连摇头:“是不是缓一缓,看一看?”
  看什么呢?看看社会发展的趋势,看有没有“再来一次”的危险。
  但是,王匡觉得不能再拖下去了。他的讲话既是表态又是拍板:“如果我们连这点事情都不能为知识分子做到,还能做什么?恢复!真的会有下一次‘文革’,也是在‘七八年以后’,那时候我该去见马克思了。不管它!”
  我们应当感谢王匡的勇气和胆略。
  但是,在这样一个本该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上却需要王匡同志表现出那么大的政治勇气、冒着那么大的政治风险,不能不说是历史的荒唐。
  其实,自从有了文字作品之后,作品的买卖和交换关系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一字千金,在我们的古人中就视为正常。西汉初期,陈皇后为争宠于汉武帝,请司马相如作《长门赋》以“黄金百斤”作为酬谢。这说明我们的古人就已把书稿的出让看作物的买卖关系。
  这种关系,到了今天却成了政治禁忌。
  当版权法起草小组开始工作的时候,遇到的最大阻力,与其说是对这个法缺乏知识和资料,不如说是受到了各界人士的不解和非议。他们每次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司局长开座谈会,几乎都要遭到一番“围攻”: “你们这不是为知识分子争名利吗?为什么一定要让他们有名?难道工人生产一把铁锹也要在锹把子上刻着自己的名字吗?为什么要让他们得稿酬?难道让知识分子成为万元户吗?名利思想是资产阶级思想,我们不需要!”……
  名利思想也成了一个“潘多拉魔盒”,好像一把它打开,知识分子就会翻了天。
  坦率地说,版权保护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项保证作者的名利的制度。版权法的制定,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从法律上保障作者的逐名追利。没有创作的人,是得不到相应的名利的;得到这种名利的作者,必定是经过一番创造性劳动。难道我们不应当对这种创造进行保护吗?
  谁也不能否认,名利是创作者进行创作的一种动力。他们要得到名和利,其实质是要使自己的创造得到社会的承认。一般来说,作家的名声越大,利益越多,就越说明他的创造性劳动得到了更广泛的社会承认。在这种社会承认中,他会感到自己的存在是有价值的,就有进一步进行创造的激情。当然,也有一些作者的创作是为了自我陶醉或其他庸俗的抑或是高尚的目的,并不想得到社会承认,不想得到个人的名和利,但这样的创作动力能持续多久呢?
  由名利思想激发出来的创作热情,最终也是使全社会受益。任何创造,都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人类文明的积累和传播。而扼杀了名利思想,就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创造。
  

中国的误区
· 鲍格胥到中国讲“版权ABC”   · 世界级笑话:《版权法》第一稿竟然叫作《出版法》   ·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争论,###问:版权局和新闻出版署能否合二为一?   · 作者与作品是父与子的关系。
  鲍格胥博士于1982年来到中国。他带领世界上的一批版权专家抵达南京,参加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举办的版权培训班。这些专家都带着事先打印好的讲稿。他们曾用这些讲稿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培训班讲过课,其中的原理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是,一踏上中国的土地,他们都惊讶地发现,自己准备好了的讲稿几乎等于一团废纸。
  参加培训班的人员,几乎清一色的是出版社的工作人员。一谈起版权,他们立即想到的是出版,进而想到的是出版社的权利。当授课者明确指出版权是作者的权利时,会场上的气氛一下了就炸开了。受训者都大惑不解:这是怎么回事儿?弄了半天,是让我们来学习如何保护作者权利。我们是国家的出版社啊,代表的是国家,作者可是个人、自然人,难道版权法不保护国家的出版社,却反过来保护个人,代表个人利益向国家讨价还价?
  因此,外国专家不得不从版权的ABC讲起。鲍格胥博士此后曾六次来到中国,每一次都看到中国人对版权理论的认识有新的飞跃。但南京那次培训班的情形,他怎么也不会忘记。他回忆说:“当时,我们的讲稿毫无用处。中国的版权保护是从零起步的。我们必须从什么是知识产权这样的基本常识讲起,再引入到版权的基础知识。”
  也就是说,要从启蒙教育抓起。而这种启蒙非常艰难,因为每一个受训者的头脑并非是可以书写最新最美图画的一张白纸,而是装满了貌似进步却是十分落后的旧的观念,这种旧观念与版权的新意识刚一碰撞就交上了火。于是,争论开始了,而且争论得很激烈。
  这种争论也反映在版权法起草小组内部。如果有谁准备写一部中国的版权立法史,那就绝对不能忽略这样一个重要的史实:版权法的第一稿并不叫版权法,而是叫出版法。起草者的本意是要为版权立法的,但他们自觉不自觉地就将版权与出版合在了一起,并且以出版法作为草案的名称。它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出版的,第二部分才是关于版权的。
  “这简直是不伦不类,笑话!”国内仅有的几位懂得版权的同志看了这个草案,尖锐地指出:“出版与版权完全是两码事。不能合二为一,只能一分为二。不然就是世界级笑话。”
  但更多的同志掰不开这两大块。他们问:“版权不就是出版权吗?”
  这样的糊涂认识甚至反映到国家的最高决策层。
  在由###同志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曾经因此引发了一场争论。
  当时,争论的直接原因,是有的同志提出——摘掉国家版权局的牌子。
  这块牌子是于1985年才破天荒地挂起来的。它很不牢靠,尽管它是与国家出版局的牌子挂在一起的,仍被许多同志视为多余。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有的领导同志提出,在建立新闻出版署的同时撤销国家版权局。
  当时国务院总理###对这种合二为一的建议没有立即表明态度,他问列席会议的国家出版局副局长兼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出版和版权放在一起行吗?”
  刘杲回答说:“它们完全是两回事儿。”
  尽管刘杲一身兼着二任,但他清楚地知道,出版局与版权局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要对出版业进行行政管理,而后者是要通过行政力量维护作者的权利。不仅国家版权局的牌子不应当摘掉,而且它本来就不该只是一块牌子,而应当是一个独立行使职能的工作实体。为了保住这块牌子,后来的新闻出版署署长兼版权局局长宋木文曾到中组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做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现在,这种说服工作又做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来了。他们明确提出,在建立新闻出版署的时候,应当保留国家版权局这块牌子。
  ###同志没再说什么,但这时候,有一位领导同志插言,又提出了那个老问题:“出版和版权不是一回事吗?”
  “不是。”刘杲为此作了一番解释。
  那位领导同志灵机一动,又提出:“那么,这个机构叫‘出版版权局’不行吗?”
  “不行。”刘杲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由此,会议上出现一场小小的争论。
  最后,国家版权局到底还是保留下来了。
  事实证明,这种保留是十分正确的。
  历史往往给后人留下一些笑柄。它是由当时的认识水平的局限造成的。我们对出版和版权两个概念的认识就是如此。
  这是中国的一个误区。
  这个误区不仅仅反映在概念上,而是有着深刻的内容的。
  我们过去习惯讲一句话:“版权版权,出版之权。”似乎一沾上“版”字,权利就是出版者的了。这种观念由出版单位又蔓延到其他作品使用单位,版权就变成了拍摄之权、广播之权、复制之权……一句话,版权是归国家的使用单位所有,而与作者本人无关。
  版权的主人到底是谁呢?是作品的作者。
  一部作品在它刚刚被创作出来的时候,版权就产生了,就好像神学中讲的那样,在人一出生的时候,灵魂就入了肉体。在那个时刻,作品的版权就天然地赋予了它的作者本人。
  作品与作者具有的是一种天然的血缘联系,如同父与子、母与子一样。这种联系是自身生长的,而不是外部什么力量赐予的。由这种联系而产生的版权,也不是外部什么力量赐予的,当然,也是无可取代、无可剥夺的。
  并非我们的出版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一无所有,他们也是有自己的权利的,比如说,可以获得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翻译权、表演权、播放权等等,但这些权利归根结底源于作者的版权,是由版权所有者——作者转让的。当一个出版社决定出版一部著作的时候,必须事先获得作品作者的授权。没有这种授权,出版社就连专有出版权都不可能获得,更谈不到拥有版权了。
  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版权立法的核心。这个核心就是保护作者的利益,然后才兼顾经过作者授权的其他使用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它的主要保护对象是作者。换句话说,它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作者是版权的拥有者。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同志一开始觉得不能接受。他们说,我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把一切能收归国有的东西都收了过来,现在有什么必要专门制定一项法律来确定把版权给予作者呢?
  道理其实是非常简单的:作者是作品的创造者,是一切文学艺术和科技文化的源泉。没有作者的创作,任何作品的使用都只能是一句空话。如果你不想让国家成为文化沙漠.就必须保护这个源泉。
  

使用者与创作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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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该委员会自1986年成立以后调解的版权纠纷中,属于出版社、杂志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作品使用者侵犯作家权益引起的纠纷,占一半以上。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地版权行政机关受理的版权官司中,此类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这是中国的国情。我们的作品使用单位都是国家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这就容易使他们在对待作者的态度上居高临下。他们有一种错觉:我是代表国家使用作品的,你作为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我对你的作品随意采用,是理所当然的;你对国家奉献自己的作品,是不该讨价还价的。在他们看来,一部作品一旦产生,作者就应当允许使用单位随意拿。
  著名作家蒋子龙讲了他遇到的一件事:那是1986年,他到上海的金山开会,在会上遇到某出版社的一位编辑。
  编辑说:“我送给你一本书吧。”
  蒋子龙拿到书后十分惊讶,因为那本书的书名叫《蒋子龙代表作》。
  自己的代表作,自己却不知道。
  他说:“这是我的书吗?我根本不知道出版过这本书。”
  打开书的扉页,上面有这样的题辞:“蒋子龙同志存。”下面签着责任编辑的名字。蒋子龙松了口气:这不是我的书,大概是批评我的专著。于是就转为感动,就感谢编辑的赠书。
  但是,再翻下去,他发现书中除了一篇别人写的介绍文章,其余三十多万字全是从他几年中所写的小说中选出来的。“原来还是我的书!不知该感谢编辑,还是该埋怨编辑。”
  事后,他请求编辑再寄几本样书,结果寄来一本书,扉页上又题了辞让他“存”。附信说编辑把自己的存书寄给他:“够意思的吧!”
  过了半年,蒋子龙忽然接到该社寄来的一张汇款单,二百元,还有一个零头。他把汇款单退了回去,因为汇款单上没有注明这笔钱的来由。他在退回时也打了一个“哑迷”,写了几个字:“不知是什么款项,本人不敢受领。”
  这期间,蒋子龙把这番遭遇向中国作协作了汇报。作协作为一件侵犯作家权益的事例进行调查。这下,便把责任编辑得罪了。
  蒋子龙说:“想不到来了信,开口称呼‘名震中外的大作家’——不知怎么挖苦才能解他心头之气。‘现在恐怕不止一个万元户了’; 居然还要‘告状’; ‘还嫌稿费少。不是与灵魂工程师的名称不太符了吗?’信末气势汹汹地威胁说:‘没有大作家的支持,我们出版社也不打算散伙!! ! ’结尾三个警叹号。这就奇怪了,是你偷了人家的书,不是我蒋子龙求了你们。”
  到底是不是出版社“偷”了蒋子龙的书?出版社对此有不同意见。在笔者介入这桩纠纷之后,出版社曾派人找到我的办公室作出解释。他们说,出书前曾通过别的渠道征得过蒋子龙的同意,可能他把这件事忘了。
  可以撇开作者的发表权不说,那么稿酬呢?三十多万字一本厚书,仅仅付给二百多元的稿酬,不及一篇文章,这合理吗?
  这套丛书选编了四十多位现当代作家的代表作,《蒋子龙代表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几乎每一个被入选的作家,都是仅仅得到二百元钱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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