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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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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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海婴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原存稿酬应当计息,继续结算1958 年以后的稿酬。
  这个要求在当时未能实现。
  1986年6月,周海婴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称人民文学出版社侵权。
  “人民文学出版社拒绝支付1958年后出版鲁迅著作的稿酬,未经我同意即与日本有关部门订立出版日文译本《鲁迅全集》的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要求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出版著作的稿酬四万零一百九十七元和利息,并要求追究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侵权责任,追索日方出版鲁迅著作付给中方的稿酬。”
  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许广平、周海婴将鲁迅稿酬赠与国家的行为有效,周海婴的反悔是不应当的。
  判决: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周海婴首次发表的鲁迅作品稿酬二百九十七点六元;驳回周海婴的其它诉讼请求。
  周海婴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调解:人民文学出版社向周海婴补开捐赠书,支付鲁迅首发作品稿酬一千二百四十二点二元。
  这与周海婴提出的那个数字相比,太少了。
  如果按照现在已经实施的著作权法,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期为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周海婴得到的稿酬应当更多些。但是,很遗憾,这个法出台太晚了,换句话说,鲁迅逝世得太早了。周海婴及其他许多已逝作者的继承人没有赶上今天的好时光。1990年之前,中国没有著作权法。1984年之前,国家的稿酬规定没有向已故著译者家属付酬的条款。那时候遇到这类纠纷,上级部门的回答是:由出版社权宜处理。应当说,较之其他著译者家属,周海婴已经受到了特殊优待。
  如果按照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对稿酬以至金钱的态度,周海婴也许不会象“三反”时那样主动拒收稿酬。那时候人们认为那样做是光荣的,或者虽不认为光荣却会被形势逼着去做的。因为“不应该不劳而获”。很少有人会将其与著作权这三个字联系起来。
  如果按照目前正在逐渐完善的处理著作权的法定程序,将版权以至稿酬上交国家时履行严格的手续,类似的纠纷也不会发生。但那时人们很少往法律程序上去想;即使想到了,也没有什么法定的程序可以遵循。
  因此,这案子可以说是一场历史的悲剧。
  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位深入剖析此案的同志也这样说:“那些事大部分发生在三十年以前,其间还经过了十年###,大部分当事人都已经故去。因此,有些细节已无从考证。更重要的是,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在50年代,连一些规章制度也还在初创阶级,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为三十年前的一桩旧案对薄公堂,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
  如果鲁迅先生再世,他会对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也许,他会就此写出一篇犀利的杂文,对案件作一番深入的解剖和辛辣的嘲讽。我想,鲁迅会赞成保护作家经济权利的,当然不仅为自己和儿孙,更是为了民族和国家。
  

吴作人:我的画80%是假的
新加坡假画风波又一次震动了中国美术界。
  画家们不得不停下画笔,思索一下中国画坛的现状。
  几个月后,80多岁高龄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吴作人被人搀扶着来到人民大会堂。当着前来参加著作权法座谈会的各界知名人士的面,老人又提起了新加坡的假画风波。他坐在沙发上,用拐杖戳着地板上松软的地毯,愤怒地说:“新加坡的画展,竟然有署名靳尚谊的6  幅假画。我的画,也被大量造假。有一位台胞在琉璃厂花4万元高价买了一张画,说是我的,结果是假的。假画散布很广,都到了国外。一些国际上有名望的拍卖行,刊印的拍卖图录中有不少注明是我的画,里面80%都是假的。许多迹象表明,北京、外地,存在着有组织、有计划地专门制作假画的团伙。”
  吴作人的话是有根据的。在北京及外地的一些旅游城市,确实活跃着一些制作假画的团伙。他们专门伪造名人的字画向港台和日本的游客兜售。一流大师的假画标价在2万元到4万元之间,二流画师的假画标价也在万元以上。据查,北京就有这样的地下据点,它或是在某人家中,或是在某美术学院的单人宿舍里,或干脆设在画店门市后面的单间。造假画者有自己的制作计划,按照计划夜以继日地埋头制作,同时,注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临时赶制一些画店急需的画作。这种事获利巨大,干起来却实在简单,照着画册比葫芦画瓢再按上一个维妙维肖的名人印章,就足以以假乱真。如果哪位游客指名要哪位大师的画,他们叫游客在外稍事等候,就能在密室里现造一张。有些大师起初不相信造假画者会如此肆无忌惮,及待不声不吭侦察一番,才知道这荒唐的传闻都是真的。
  “这种造假画的行为侵犯了美术家的著作权。”吴作人说:“也伤害了美术家的名誉。更重要的,是败坏了中国绘画艺术的声誉。因此,一定要落实著作权法,打击这种侵权行为。”
  然而,要有效地打击造假画的行为,并非易事。困难不仅仅在于取证和惩治,更难在对此统一是非标准。假冒名家画作固然是侵权,但临摹名家画作算不算侵权则成了一个长时间说不清的问题。新加坡画展的主办者在狡辩中就使用了临摹的“挡箭牌”。许多美术家认为,临摹不是侵权。它是美术专业人员的必修课.这种用别人构思的绘画进行研习是允许的。画界有一种传统观念,临摹名家画作越逼真,就越有本事。这种观念也影响到一些法官。但部分版权专家们认为,为学习绘画而临摹画家的作品,只要不公开出售,是允许的;但如果临摹者在临摹品上不注明被临摹作品的名称及作者,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是一种剽窃行为;如果临摹者不注明是临摹品,而以原作者的名义发表,也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分歧及对法律解释上的不一致,国内仅有的几件由临摹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并没有得到令被侵权的画家满意的处理结果。许多画家明知被侵权却不情愿走上法庭。靳尚谊在新加坡假画事件发生之后也向记者表示:“打官司也很不容易。”

非常签售:汪国真忍辱在盗版书上签名
图书出版中的盗版活动也非常猖獗。近几年,几乎每一本畅销书都会掀起非法出版者的盗印狂潮。中外文学经典作品、古旧小说、港台作家的言情小说和武侠小说、中小学生教学参考读物等,都成了盗版的目标。
  由北京出版社出版的畅销书《曼哈顿的中国女人》,在全国大多数省市都出现了盗印本。仅在北京长辛店火车站,就发现一个个体书商批发此书盗印本6万册。据估计,此书盗印本不下百万册。由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读者文摘月刊》及其精华本,被盗印的版本起码已有十几种,达数百万册。近一个时期被盗版的则是《废都》和《白鹿原》,其中《废都》的盗印本已不下6种。非法出版者盗印的胆量越来越大,盗印技术也越来越先进。他们一般采用照相制做,一个星期就能出书,其装帧印刷质量也达一定水平,局外人难辨真伪。
  而对这种赤裸裸的侵权,作家们苦恼极了。
  汪国真就躲不开这种烦恼。
  他应邀到广州去参加一次社会活动,被许多崇拜者团团围住。纯情的少男少女们每人手拿一本所谓的汪国真诗集,让他签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盗版本。
  从广州到武汉,他又被许多中学生、大学生围住,学生们拿着盗印本让他签名。
  他很为难,说:“我陷入了非常为难的境地。如果签了,无疑等于默认了这种盗印本;如果不签,读者是排了很长的队的。”
  他还是签了。
  但他心里很难过。
  “汪国真热”在大陆骤然升腾之后,他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连续出版了六本诗集。它们是学苑出版社的《年轻的潮》、花城出版社的《年轻的思绪》、人民日报出版社的《年轻的风》、文化艺术出版社的《年轻的风采》、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年轻的潇洒》、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年轻的季节》。这些诗集的总发行量已逾百万册。
  然而,出现在中国城乡几万个书摊上的汪国真诗集远远超过统计上来的数字。其中,有正式出版物的盗印本,也有假冒出版社的伪造本。
  汪国真在广州街头逛书摊,发现了一本正在出售的《默默的情怀——汪国真诗文精选》。这本书明显是盗印的。
  他要买一本作为“证据”。
  这本书的定价是二元九角八分,但摊主要三元一角。
  汪国真感慨说:“自己花高价买的却是自己被盗的诗集。生活就是这样和我开玩笑。”
  此后他又发现了不少新的盗印本。其中有《年轻的梦恋——汪国真诗集》,出版者署名是中国文联出版公司,没有责任编辑,封面还印着“最新、特集”四个大字。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已郑重声明此书是盗用公司名义印刷的非法出版物。
  还有一本《梦中的期待——汪国真抒情诗精选》,出版者署名是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奇怪的是上面又有一个作者署名叫:针诚。其实它是最不真也最不诚的。
  汪国真气愤地说:“这些盗印本冠以‘最新’,实为最旧;冠以‘精选’,实为胡编。还有的盗印我在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作品集上的‘致读者’,伪造我的亲笔‘签名  ’。经过这样的伪装,盗印本具有很大的欺骗性。里面则是粗制滥造,错字连篇,从纸张到印刷、装演、版式设计、校对都不负责任,质量很成问题。这既影响了我个人的声誉,也欺骗了读者。”
  盗印本仍继续不断出来。
  手持盗印本让他签名的人仍络绎不绝。
  “我现在时常感到很困惑。”他说:“对盗印本揭露多了,会影响读者对我的诗集的信任;揭露不够,读者会继续受骗。真的,我不知道面对这些盗印本该怎么办。”

蒋子龙怒斥出版社:你们“偷”了我的书
据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该委员会自1986年成立以后调解的版权纠纷中,属于出版社、杂志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作品使用者侵犯作家权益引起的纠纷,占一半以上。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地版权行政机关受理的版权官司中,此类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这是中国的国情。我们的作品使用单位都是国家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这就容易使他们在对待作者的态度上居高临下。他们有一种错觉:我是代表国家使用作品的,你作为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我对你的作品随意采用,是理所当然的;你对国家奉献自己的作品,是不该讨价还价的。在他们看来,一部作品一旦产生,作者就应当允许使用单位随意拿。
  著名作家蒋子龙讲了他遇到的一件事:那是1986年,他到上海的金山开会,在会上遇到某出版社的一位编辑。
  编辑说:“我送给你一本书吧。”
  蒋子龙拿到书后十分惊讶,因为那本书的书名叫《蒋子龙代表作》。
  自己的代表作,自己却不知道。
  他说:“这是我的书吗?我根本不知道出版过这本书。”
  打开书的扉页,上面有这样的题辞:“蒋子龙同志存。”下面签着责任编辑的名字。蒋子龙松了口气:这不是我的书,大概是批评我的专著。于是就转为感动,就感谢编辑的赠书。
  但是,再翻下去,他发现书中除了一篇别人写的介绍文章,其余三十多万字全是从他几年中所写的小说中选出来的。“原来还是我的书!不知该感谢编辑,还是该埋怨编辑。”
  事后,他请求编辑再寄几本样书,结果寄来一本书,扉页上又题了辞让他“存”。附信说编辑把自己的存书寄给他:“够意思的吧!”
  过了半年,蒋子龙忽然接到该社寄来的一张汇款单,二百元,还有一个零头。他把汇款单退了回去,因为汇款单上没有注明这笔钱的来由。他在退回时也打了一个“哑迷”,写了几个字:“不知是什么款项,本人不敢受领。”
  这期间,蒋子龙把这番遭遇向中国作协作了汇报。作协作为一件侵犯作家权益的事例进行调查。这下,便把责任编辑得罪了。
  蒋子龙说:“想不到来了信,开口称呼‘名震中外的大作家’——不知怎么挖苦才能解他心头之气。‘现在恐怕不止一个万元户了’; 居然还要‘告状’;  ‘还嫌稿费少。不是与灵魂工程师的名称不太符了吗?’信末气势汹汹地威胁说:‘没有大作家的支持,我们出版社也不打算散伙!! !  ’结尾三个警叹号。这就奇怪了,是你偷了人家的书,不是我蒋子龙求了你们。”
  到底是不是出版社“偷”了蒋子龙的书?出版社对此有不同意见。在笔者介入这桩纠纷之后,出版社曾派人找到我的办公室作出解释。他们说,出书前曾通过别的渠道征得过蒋子龙的同意,可能他把这件事忘了。
  可以撇开作者的发表权不说,那么稿酬呢?三十多万字一本厚书,仅仅付给二百多元的稿酬,不及一篇文章,这合理吗?
  这套丛书选编了四十多位现当代作家的代表作,《蒋子龙代表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几乎每一个被入选的作家,都是仅仅得到二百元钱左右的稿酬,而他们的书都有几十万字。
  最不值钱的,也许是那部《郭小川代表作》。它的稿酬是一百八十元零五角。汇款单上也没有注明这笔钱的来由。郭小川之子郭小林也把汇款退了回去,同时写信说明了退款原因:一、不尊重作者;二、计算有误。后来,出版社复函承认计算有误,表示要增加。增加多少呢?九十元钱。也就是说,这部著作的全部稿酬应当是二百七十五元零五角。
  这就是一部优秀作品的价值?
  这太不合理了!
  出版社派来的同志对笔者说:是,是不合理,但是,是符合国家稿酬规定的。
  于是,他们就拿出一个很大的信封,从里面掏出一份早些年间的内部文件。据说那文件规定已经出版的作品如被再次选编,只能给这么一点稿酬。“不是我们不想多给,但文件是这么规定的。再说,我们是国家的出版社,出版这套丛书已经亏损了五十多万元。”
  一些著名作家经受的侵害尚且如此,那些普通作者的遭遇就可想而知了。

原版总序(1)
冯  牧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报告文学这一新型的文学形式越来越受到读者的重视和欢迎。人民群众对现实生活的关注与报告文学作家们对现实生活的思考紧紧地结合在一起,促进了报告文学创作的日益活跃。一大批报告文学名篇佳作陆续发表,对人们的心灵情感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其它文学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深刻影响以至强烈震撼。在一段不算短的时间里,小说等文学体裁相对清冷沉寂,唯有报告文学大有独领风骚之势。报告文学创作取得的成就,不仅显示了这种文学形式所独具的特殊的社会功能,也使其自身从其它文学体裁的附庸地位中脱颖而出,独树一帜,蔚为大观,在文学发展史上步入了从未有过的辉煌。
  但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报告文学开始从其巅峰往下跌落,似乎出现一种明显的颓势,这主要是表现在其社会参与意识及批判功能有所减弱,其阔大深沉、敏锐犀利的品格有所淡化。游离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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