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也就是说这个年龄段的人实施的一些不明显符合他的年龄段和独立支配能力的民事行为,也是会被视作无效或者部分生效的。
更重要的是:《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行为,无论女方是否同意,均以QJ罪论处。这可是高压线,切忌鬼迷心窍啊!!!
四、涉及的财产问题:
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S…M不可能完全不涉及财产或者财物问题。直接的诸如S…M器材的购买、酒店&;租房费用等等的支付、分担问题;间接的诸如契约约定奴的一切个人所有、收入皆由主人支配等;但凡这类财产财物问题,只要双方是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并且对涉及S…M的财产财物有完全的支配权(所有权归本人,无其他需要优先偿还的债务未清等),那么关于这些财产财物的支配、归属,主奴之间签订的文字协议是生效的,当然前提是签订人是在人身安全、自由不受胁迫的前提下。
这就是说,S…M中如果要明确财产财物问题,那么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书面协议来解决,同时大家在签署关于财产财物的相关协议时务必谨慎,因为这样的协议很多时候是有效的,切勿因不慎上当受骗!
五、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问题:
在S…M中有时会有拍摄照片、视频的情况存在,那么这些属于特定关系双方之间的照片、视频牵涉的怎样的法律责任呢?请拍摄者和被拍摄者都注意:一、你是否授权或者获得授权使用这些影像、影音资料;二、授权的范围是多大;三、使用者是否有恶意毁坏声誉、获取利益为目的、客观造成恶劣后果等行为存在。如果在上述问题上不慎,则很可能成为受害者或者遭受法律的惩处。
所以奉劝各位,结合“艳…照…门”事件来考虑,在进行影音、影像采集时尤其得先进行必要的沟通,准备必要的保密和保护措施手段,比如不拍摄面部和显著特征,影像、影音如何保管等等都该先做说明沟通。
总而言之,我们毕竟生活在一个法制国家、法制社会,包括S…M在内的一切行为都不可能回避法律这一冷酷的话题,甚至,我们还不能回避道德、舆论的影响,多考虑些细节,考虑在之前,总比遭遇麻烦再后悔要好,祝愿大家玩的开心,玩的安全。(个人Q:玖零伍捌叁玖叁叁柒)。 最好的txt下载网
什么是最危险的器具
打印 字体大小: tT 发表于 2009…12…8 20:21 | 只看该作者
'专业观点' '转帖'从法律角度分析:什么是最危险的器具(原作者:auroraspear)
【转自】:
“黎家大院论坛 法律咨询进修版块”
【原作者】:
auroraspear
【作品原发表时间】:
2009…8…4
【备注】:
版权来自黎家大院原论坛,如原作者有疑义,可联系管理员撤销转载。谢谢合作。
从法律角度分析:什么是最危险的器具
对于男主来说,如果在调…教过程中被抓,首先要把自己有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洗清。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当警察破门而入的时候,首先看到的是一名*的女奴被麻绳或拘束带捆绑着动弹不得且双腿打开,这时侯对于一般人来说(注意我说的是一般人而不是S…M爱好者)第一个反应就是男主在实施一个QJ犯罪,警察当然不会因为女奴身上技术娴熟的龟甲缚而认定男主和女奴之间是双方自愿的性…行为,说不定你的高超捆绑技术还会成为法官眼里应该从重判处的主观恶性情节。大家一定要记住,一个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犯罪,首先要看这个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如果男主无法证明双方的行为是自愿的话,警察自然就将调…教认定为QJ,而这时侯如果女奴撒谎诬陷男主的话,那可就真是百口莫辩了。
现在的矛盾是,怎样能证明自己对女奴的拘束行为不是违背女奴的意志而为?这个问题作为我们探讨的最关键问题将被一直研究下去。在此篇我们先讨论一下使用的器具在这个问题中的影响和作用,也就是我们这次的题目:什么是最危险的器具。对于男主来说,最危险的器具,既不是绳子,也不是笼子,而是口塞。
之所以说口塞是最危险的器具,是因为这东西能够剥夺女奴随时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一旦捆绑再戴上口塞,女奴就真正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完全失去了与外界的交流能力。无论男主实施怎样的行为,女奴都无法发出可以被一般人或第三者所知晓的拒绝或反抗。举例说明,当警察破门而入之时,女奴诬陷男主违背其意志进行QJ,此时即使女奴被捆绑,只要没有被堵住嘴,警察一般会询问女奴是否大声求救,而在这时就能看出口塞在其中的关键——没有堵住嘴,而周围邻居或宾馆隔壁房间或者服务员也没有听到求救,那么警察就不好认定当事人实施的是QJ行为,加上房间中没有打斗痕迹,女奴诬陷男主通常就不能成功。但是如果戴着口塞,警察就会认定没有第三者听到呼救是因为女奴无法呼救,那么男主此时的风险就大得多。但是 ,并不是说没有捆绑的情况下戴上口塞就一点风险没有,在警察看来,剥夺女方呼救的能力对于认定QJ犯罪是个比较重要且常见的情节。可以想象,在没有捆绑的或堵嘴的情况下,一个男人根本无法把女人的四肢反抗和大声呼救同时禁止。但是只要堵上嘴,男人仅凭自己四肢的力量压制对方的身体反抗,就能达到这个目的。
因此,用口塞来堵嘴,实在是一种危险的方法。但这并不代表这种方法应被完全禁止,如果男主经济实力雄厚有自己的别墅之类作为调教室,这就不存在有邻居或第三者能听到呼救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堵嘴的危险性就会大大降低。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关于虐待罪的法律问题
注:本文转载自黎家大院,观点正确与否请读者自己判断。
打印 字体大小: tT 发表于 2009…12…7 13:52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基础' 理论 虐待罪
《理论》虐待罪 刑事周刊
【原作者】:中国刑事档案
〖来 源〗:中国刑事档案
' 虐待 '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虐待罪,是指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 、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 、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 、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 、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
1 、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 、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 、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 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 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 。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 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 。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 、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 1 )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 2 )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 10 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 20 余次,等等。
( 3 )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 4 )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 、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 (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 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
(四)依本条第三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 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 。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 98 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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