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联:反常识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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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联:反常识经济学-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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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结论是,在交通拥堵变得异常严重之前,没有人会试图做点什么以缓解交通拥堵,或许根本就没有这个必要。但是我并不消极,从长远看来,减少交通拥堵的办法将是持续发展的电子革命。电子革命不仅会促进远程办公的发展,而且将导致商业交易、购物,甚至社会交往都将发生根本性的变革。未来的商业区和步行街将存在于网络空间。
  电子革命已经改变了我的上班方式。有了宽带网,与24年前初当法官的时候相比,我可以有更多机会在家里工作,而且几乎没有必要在高峰时段开车出行。
  波斯纳
  

第三章 学术与商业(1)
编著书籍中的剽窃问题
  最近一些教授和作者将“剽窃者”告上了法庭,涉及此事的“丑闻事件”认定剽窃是定义明确的概念,并且毫无疑问地应该受到谴责。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先来谈谈剽窃应该受到谴责的这部分内容。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抄袭他人的观点或措辞(概括观点的语句),一般说来应该受到谴责,而且这也是完全错误的。想想众所周知的,关于奥维德的《变形记》、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还有伦纳德·伯恩斯坦的《西区故事》等一系列“剽窃事件”吧。 想想詹姆斯·乔伊斯的《尤利西斯》,想想现代那些常常大范围抄袭他人著作的拙劣模仿文吧,否则,读者就不会发觉拙劣的作品终究是拙劣的。如今,大多数审判意见是由法院书记员撰写,再由法院法官签字,书记员的“作者身份”得不到承认。这一现象为政府文书、首席执行官演讲稿、名人出书的普遍特征。
  如果未授权的抄袭不被禁止,该抄袭就不应该被称为“剽窃”。这意味着,“剽窃”不是指一种明确的、公认的行为类别,而是代表未授权的抄袭事件,这些未授权抄袭是为社会或其中一些重要群体所不齿的。
  一般说来,对这种抄袭的反对——因此可以认定是“剽窃”——应该被归入欺诈案。最显而易见的例子就是学生购买论文以获得课程学分。这样做的话,该学生就犯了欺诈罪,这损害了其他同学和其未来雇主的利益。另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教授或者其他专业作者盗取他人的观点或理论,从而获得版税或大学终身任职等利益,如果凭真本事,他们是无法得到这些利益的——这也是欺诈。但是,由于这种剽窃更容易被发现,所以其严重性不及学生的欺诈行为。学生的论文不会发表,所以阅览者的范围不会很广。而出版的著作极有可能被原书作者看到,从而引起原书作者的注意。不正当的行为越容易被发现,为防止其(大范围)发生而给予的惩罚就越轻微;这就是为什么教师的剽窃行为受到的惩罚比学生的剽窃行为受到的惩罚更轻,这让学生们义愤填膺。再者,学生的剽窃行为无半点社会价值,然而剽窃出版物却可能有社会价值。如果被剽窃的是一个优秀的观点,该剽窃就通过更广泛地散播此观点而创造了社会价值。而且,剽窃者会将自己的见解融入剽窃的观点,结果又创造出了更加优秀的作品。
  我将抄袭教授的著作和抄袭另一种专业性作家(大众史作家)放在一起讨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抄袭就是侵犯版权。同样,在这两种情况下,抄袭就是欺诈的一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欺诈造成的伤害不同。就大众作家而言,剽窃造成的伤害是版税和其他费用的损失——只是作者仅仅从另一本书中摘录一些不重要的内容以润饰自己的非竞争性作品。即使剽窃的著作是原始著作的一个直接替代品,学术作家通常也不会遭受名誉损失,因为只有很少的学术著作会为作者带来版税(教科书通常例外)。然而,该作者可能还是会非常痛苦,因为对原创作品的认可是设立学术奖励的基础,而当某人不承认在此之前已有人提出过相同的观点时,这种认可就变得捉摸不透。这种情况与审判书形成非常鲜明的对比。法官不会炫耀其审判意见的原创者; 而是试图将其隐瞒。他们喜欢假装自己只是在应用现有的法律条款,而不是在编造新法律。所以,如果另一个法官或是法律系教授在没有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偷”了他们的新观点,再将其融合到自己的某些观点中,他们一点儿也不会生气。 。。

第三章 学术与商业(2)
或许,现在关于剽窃最复杂的问题就是“编著书籍”,或更普遍的,在写书的过程中雇用研究助理或者其他帮手。“编著书籍”是指该书籍的署名作者实际上是一个编辑者——将其助理所撰写的文章进行汇集或修订的人。该作者更像是一位电影导演,他指导书籍的编纂工作,而不是创作者。这种现象并不稀奇。根据罗伯特·达莱克于2003年执导的约翰·F·肯尼迪的传记电影《未竟人生》(这个传记明显倾向于赞美主人公,但是所述还算中肯)所写的《勇气群像》是一本“编著书籍”(不是达莱克所编)。很多审判意见就具有此特点。很多法律系教授写的卷帙浩繁的论文似乎都属于“编著书籍”,在这些论文中,大部分的实际撰写工作是由助研学生完成的——但这仅仅是我的猜测,我没有证据。
  我想说,作为一个撰写了大量书籍的人,写一本“编著书籍”的想法并不合我的胃口。我认为,最终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属于撰写初稿的人,即使最终作品是由该书籍的署名作者仔细编辑而成的。但是,剽窃问题与某个作者的喜好无关,它是一个欺诈问题。所以关于“编著书籍”的问题在于,大部分的实际写作工作是由署名作者之外的人所完成,如果不揭露这个事实是否会误导读者,从而损害读者利益?这主要取决于行业惯例和预期。一位“撰写”编著书籍的历史学家可能由于没有披露该事实而犯欺诈罪,因为他的同事会认为书是他自己写的。从另一个极端的角度看,很少有律师会关心审判意见是书记员写的还是法官写的,他们都认为是法官的意见(最起码,最终结果是法官的意见),事实通常如此。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是法律论文——美国的法律论文;因为长期以来,在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学术性的法律书籍都是由教授的助理撰写,而以该教授的名字发表,这是惯例。在美国,就不存在这种常规。我相信,把这类书籍的大部分撰写工作分派给学生是近期的一种趋势,而大多数业内人士,包括论文作者的同事,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个趋势——如果存在这种趋势的话——对此我不是很确定。因此,为了避免被控告剽窃,这类论文的作者就要承认学生的合著权,或者承认其学生的原创功劳。
  波斯纳
  评论
  波斯纳认为剽窃和取得他人同意后引用其著作这两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剽窃和抄袭行为是否有区别?剽窃者试图直接利用他人的成果来提升自己的作品,而抄袭者是“创造”出自己的作品为自己谋利益。
  这两种情况早就存在,但是网络等新技术使得剽窃和仿制变得更加容易了。一个潜在剽窃者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大量关于任何话题的书面材料,而仿制者可以通过邮件和网站找到可供仿制的设计和产品,还可以找到顾客。因为剽窃者撰写报告和其他文件可能的材料来源数量庞大,抄袭者的仿制渠道也太多,揭发剽窃者和抄袭者也更加困难。
  防止非法和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公理是,揭发的可能性越小,处罚就应该越重。所以,由于这些技术使剽窃变得更加容易了,揭发剽窃变得越加困难了,对于剽窃者的处罚应该比过去更严厉。
  波斯纳讨论了学生和教授的剽窃行为造成的危害,他的结论是教授剽窃被发现应受到的处罚应该比学生轻。我与他一样也关注剽窃行为,但是我不同意这个结论。教授和其他作者的剽窃能够比学生的剽窃更好地利用他人的作品,就如波斯纳提到的,这使得作者有动力去揭发剽窃者,因为在学术领域,引用某人的作品是赢得声望的主要方式,而销量是专业作者的收入来源。

第三章 学术与商业(3)
但是关于如何防止剽窃的分析表明,惩罚程度既应该与违法行为的收益大小相关,也应该和当事人对违法的认识程度相关。鉴于这两点,教授应该比学生受到更多的谴责。成功进行剽窃的教授得到的好处显然比为完成课程论文而进行剽窃的学生更多。学生可能获得一个更高的分数,而教授则提高了其获得终身任期、提拔和晋升的可能性。而且,专家比学生更清楚剽窃和参考他人观点的区别。
  这就是为什么我站在学生这一边,被发现有剽窃行为的教授太过容易地得到谅解。那些明目张胆地进行剽窃的教授应该被解雇。不幸的是,如果教授们的职位相当高,他们通常不会被解雇,因为解雇意味着撤销他们的终身职位,而这常常遭到人们的激烈反对。尤其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几乎以一种宗教式的热忱反对所有撤销终身任期的理由,除非是有损国家利益的最丑恶行为。
  再回到抄袭上来,像没有取得著名设计师的认可而使用其商标的服装生产商、谎称是劳力士或其他名贵牌子的钟表生产商,或者有的小型私营企业为了借别人的名气和市场,谎称自己是某家著名生产商。这些例子很明显地违反了《专利法》或《版权法》,即使当仿制品和原始产品的质量相同——不过事实是仿制品的质量通常比不上原始产品。
  我早前已提到过,由于网络等技术的发展,生产仿制品变得更加容易了,正因如此,要揭发那些仿制品变得越加困难了。由于市场的全球化进程,揭发那些仿制品也变得更加困难。这些变化表明,对抄袭者的惩罚应该比过去更加严厉。但是,全球化常常使得惩罚仿制品生产者举步维艰,因为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并不愿意加强对外国生产的产品任何版权和专利上的保护。
  贝克尔
  营利性大学的繁荣
  上周,纽约州教育局决定该州暂时不允许开办营利性大学,昨天的《纽约时报》上刊登的一篇文章对此发表看法。营利性大学在全美范围内迅速发展,《时代》杂志上的文章讨论了纽约和其他地方的一些营利性大学出现的问题。尽管各种各样的诽谤层出不穷,但我认为营利性大学满足了人们的一种重要需求,纽约州实行暂禁是不明智的,应该被废除。
  在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在美国,约70%~75%的学生在念公立大学),公立学校在高等教育中占据主导地位。可以确信的是,在一些国家,非营利性的私立大学也作出了重要贡献,诸如美国的芝加哥大学、斯坦福大学和斯沃斯莫尔大学等,日本的庆应大学和许多其他不知名的大学,以及法国的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在过去的30年中,尤其是在美国、中国以及亚洲的其他国家,营利性大学的数量从寥寥无几发展到遍地开花。美国职业生涯大学协会的成员是一些营利性大学教育机构,该协会大约有2 000多名成员,但不包括最著名的营利性大学,如凤凰城大学和德锐大学。凤凰城大学是美国国内公认的最大的私立大学,也是最古老的营利性大学之一。凤凰城大学建于1976年,每年招收10万名在线学生,该大学在30多个州的170多个校区拥有更多的学生,其资产市值为几十亿美元。
  据《时代》上的文章所言,纽约州营利性大学所招收的学生数约占所有大学生数量的7%。这还不包括不能在该州招生的凤凰城大学。在其他州,营利性大学招生数也在不断增加,尽管我没有那些大学的招生数据。 。。

第三章 学术与商业(4)
考虑到商业性大学在和纳税人提供资金支持的教育机构、资金雄厚且免于支付财产税和所得税的私立非营利机构进行竞争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为什么营利性大学还能如此繁荣呢?对我来说,显而易见的答案就是,商业性大学满足了其他学校无法满足的需求。营利性大学通常招收低收入和高龄学生,他们大多是非裔美国人,有的来自于其他种族。这些大学提供在晚上和其他方便的时间上课的专业课程。在收费较少的公立大学和非营利大学,这种机会通常难以获得。
  再者,营利性大学率先提供网络教育,为上班的学员提供最大的便利。学员可以在晚上、周末、上班前一段时间或者对他们来说更方便的其他时间学习相关课程。参加在线课程的学生之间无法进行面对面交流,教室里也没有老师,但是在虚拟教室里,不论身在何地,学员之间都可以相互讨论,并且学员可以直接、迅速地找到老师回答他们的问题,以及为他们提供其他信息。难怪几年前网络公司萧条之后,数以百计的在线教育机构依然可以持续经营。一些在线教育机构可以授予学位,包括高等学位,但大多数只能提供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性培训,或者为落后的专业人员提供进修课程。
  在很早以前,合法营利性大学的学生就有资格申请联邦贷款,也有资格申请大多数为学生提供资助的州立贷款项目,比如纽约州的大笔学费资助项目。因为营利性大学的学生相对较多来自收入微薄的穷人家庭,所以这些学生享受了联邦政府贷款和州政府助学金的比例相对较高。例如,据《时代》杂志上的文章所言,这些营利性大学获得了纽约州提供的学费补助的17%,但是它们的学生数只占整个州学生总数的7%。
  《时代》杂志关注了纽约州和其他地方出现的少数几个破产的营利性大学。众所周知,私立大学的学生欠款不还的比率高于公立大学或非营利性大学。由于对其课程进行虚假宣传、非常低的准入门槛,甚至更改学生的答案以使他们有资格申请州政府补助,有些营利性大学已经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然而据我所知,没人深入地分析过公立大学和私立非营利性大学的误导性宣传或者欺骗行径发生的频率。许多非营利性的公立和私立大学认为,提供劣等教育、在其报考指南中作出误导性保证、为所授课程作广告、开设毕业后几乎找不到工作的博士课程,还有其他虚假的、误导性的或是不道德的行为是有罪的。晚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写了一篇幽默的文章,名为“教学历史真相概略”,被收录在他1962年的论文集《知识分子和商界》中,该论文集的主要观点是,如果以私营企业的标准开办传统大学,这些大学就会面临大量的诉讼。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从社会角度看,当顾客难以判断企业所提供服务具有哪些隐蔽信息时,非营利性企业比营利性企业运行得要好一些。但是,在比较非营利性大学和营利性大学的绩效时,该观点似乎显得无足轻重。学生通常能够对其接受的教育类型作出快速的评价,他们也能够分辨他们学校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找到好工作。许多营利性大学的学生会高估自己的能力,也可能高估他们毕业或是学完某课程后的就业市场,但是这种情况同样会出现在那些著名大学冷门专业的学生身上,比如冰岛文学或者中世纪欧洲历史。

第三章 学术与商业(5)
大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竞争性的领域,虽然非营利性大学有雄厚的资金支持,但营利性大学已经迅速发展。这表明营利性大学正在适应一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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