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平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为一名全国政协委员,他没有资格参加人大常委会的辩论。但是,在人大常委会展开辩论的关节点上,版权界的热心分子想到了他的影响。
这天晚上,一位不同意透露姓名的同志心急火燎地赶到王立平家中,向他转述了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广播电视部门呈递的那份报告及那份报告将对著作权法产生的影响,商量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阻止著作权保护水平向下滑落。
然而,作为一名音乐家,王立平又有什么权力阻止这种滑落呢?他没有这么大的权力。不过,他可以以一个普通音乐家的身份,代表广大的作家、音乐家对中国立法者们提出自己的意见,发出自己的呼声。
一个念头迸发出来了——给万里写信!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还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由一位公民在立法者的激烈辩论过程中上书委员长。
这个念头把他们两个都激动起来了。
尽管这份上书的声音可能很微弱,根本不足以与那份盖着部门大章代表部门利益的报告相抗衡,但王立平还是决定发出这微弱的呼声。
“写,我一定要写。”
“什么时候写?要写,就得快一点。”
“我现在就写。”
“那我什么时候来取?”
“别走,你就坐在这儿等着。我马上写好,你今天夜里就拿过去打印。”
说完,王立平就铺开纸笔,当场奋笔疾书。用不着打草稿,话都在他心里装着,憋着,这时哗啦啦喷发了出来。
他要说的话很多很多。
他写到了国外的情况。国外对著作权、特别是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已经提得很高。有一个故事给他的印象特别深:1983 年,法国一位小提琴手在咖啡厅里演奏完一首曲子,端着帽子向在座的听众收钱。一位听众却拒绝付钱。“你为什么不付钱?应当尊重我们演奏者的劳动。”“我尊重你的劳动,但你更应当尊重我的劳动。你应当先付我钱。”演奏者听了不禁一愣:“为什么我要付给你钱呢?”音乐家这时说:“因为你拉的是我作的曲子,你使用了我的作品。”到底谁应付给谁钱?官司一直打到法庭,并在报纸上展开争论,引起法国全社会的关注。法庭对这场纠纷作出了判决:作曲家胜诉!从此,音乐版权意识成为法国的公众意识,法国建立了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机构。现在的法国,演奏者每次演奏完一首曲子,就会自觉地在身后的登记薄上记下一笔帐:某月某日某时演奏了某位音乐家的某首作品。过上一段时间,音乐行会的管理人员就会登门收费。不仅是法国,在发达国家及许多版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里,版权都得到高度尊重……
王立平写到国内的情况。他在国内看到的、感到的、体验的是另一种遭遇:音乐作品的版权处处遭到侵犯。广播里、电视里、舞台上天天都在使用音乐家的作品,却没有谁肯向作者支付报酬。唱片里、录相带、录音带里都在灌制音乐家的作品,但对红歌星表现得异常慷慨的音像公司,对作者却十足的吝啬。偶尔,作者也能得到一张稿费单,但那是“十五的月亮十六圆(元)”。他的好友、著名的中年音乐家施光南英年早逝,留给后人的是一架钢琴上的一束勿忘我和两张稿费单,一张是十元的,一张是十二元的。施光南的夫人根本就不去取这两笔稿费,只把单子留下来作为纪念。这是怎样苦涩的纪念啊!它就是一位音乐家的价值、是杰出智力成果的价值?
国际与国情(3)
王立平越写越激动,思如泉涌,走笔如神,写得慷慨激昂,义正词严。他写道,多少年来,中国的版权保护是在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规则,就必然要撞车出乱子。现在我们要颁布著作权法,也就是要设立红绿灯、要制定规则了,那么这个规则应当是高水平的规则,是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规则,是可以让中国人、外国人都秩序井然的规则。这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提高法制水平的需要。
王立平的这份上书连夜被送到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并被打印多份,第二天便分送到万里委员长及常委们手中。
其中一份,由人大常委会委员、著名歌唱家叶佩英带到大会分组讨论会场当众宣读。叶佩英以她那清亮的嗓门,把王立平的信读得抑扬顿挫、铿锵有力。读着读着,叶佩英竟激动得唱了起来,把信中的思想表达得淋漓尽致。
这种场景,使在场的每一个常委都终生难忘。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肃穆而庄严的会议上,出现了如此精彩的一幕活剧。
会场上顿时活跃起来。显然,常委们的情绪都受到了极大的感染。
会议上的争论更加激烈。
部分委员和法律工作者不同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意见,站在了音乐家的立场上。他们认为.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只强调了一个方面的理由,而忽视了另一个方面:不给作者支付报酬,怎么鼓励作者创作?作者没有创作热情,电视台、电台的优秀节目从何而来?既然对演唱者支付报酬,为什么不能给作者支付报酬?既然歌星的一次演唱可以拿到几百元以至上千元,为什么连十元钱都不肯给作者?说是没有钱,歌星的报酬怎么就有?每天都收取那么多的广告费,能说没有钱?
两种意见相持不下,直到著作权法就要表决通过的前一天,还在争论。
正式出台的著作权法对两方面的意见作了折衷,承认作者对已发表的作品享有播放权,又指出这种播放权是有限的:规定制作节目时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又规定重播时不再支付,非营业性播放时不支付。
两方面的意见都被采纳。
两方面的同志都不甚满意。
争论仍在继续。
争论的焦点是,中国应该不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保护国内作者的版权。
在音乐家与广播电台部门进行辩论的同时,作家们与出版家们也展开了一场辩论,辩论的题目是——版税。
已经有好多年了,一些畅销书的作者在与出版社的谈判中提出用版税方法支付稿酬。由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出版社始终没有开这个口子。随着著作权法的出台,版税问题摆上议事日程,一些版权工作者和部分出版者在讨论版权的合理性,一些作者更直率地向出版者提出了这种要求。
然而.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作家:版税是世界上通行的支付作者报酬的一种形式,解放前我们国家也使用过,1958年也使用过,为什么你们不肯使用?
出版家:1958年并未实行过版税制。解放以后对版税制的废除,是新中国对旧中国出版政策的必要否定。西方国家通用的这种支付报酬方式,在中国不一定就行得通。
作家:著作权法实施后由国家版权局制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提供了三种支付报酬的方式,其中就有一种是版税。你们为什么就不执行呢?
出版家:合同标准样式仅是一种仅供参考的样式,并不等于是政府的规定。究竟采用哪一种付酬方式,要由作者和出版者商定。我们的意见是不实行版税。
作家:你不能否认版税制的合理性吧。
出版家:你认为是合理的,恰恰对另一部分人是不合理的。作者认为合理的,对出版者来说就不一定合理。即使一部分出版社认为合理.但对国家来说就不一定合理。
作家:作者获得稿酬的多少完全取决于作品给出版社创造收益的大小,这是版税的特点。这怎么能说不合理呢?
出版家:支付报酬不是依据作品的艺术价值和学术价值,不是依据作者劳动的质与量,完全取决于定价的高低和销售量的多少,这难道说是合理的吗?
作家:我给你带来的收益少,宁愿少拿或不拿;给你带来的收益多,你就应当给的多。这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啊。
国际与国情(4)
出版家:但它不符合社会主义出版方针。版税制的后果是经济效益第一。而我们的出版方针是社会效益第一。
作家:我的书是畅销书,畅销书不一定社会效益就不好。双效益的书也很多啊。
出版家:但很多的情况表明,畅销书的社会效益并不一定就高。武侠书一发就是几十万册,你能说它的社会效益好?学术著作也许只发几千册,但它的社会效益一定比武侠书要高。如果实行版税,这对作者来说就很不公平。对国家的事业来说,也很不利。
作家:你不实行版税,会有别的出版社实行版税。畅销书都被吸引到实行版税的出版社,人家的效益就会越来越好。你不实行,畅销书就不到你这里来,你过穷日子吧。
出版家:所以说,这对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是很不利的,后患无穷。
老出版家王仿子作了这样的比较:
一本三十万字的学术著作,假定印两千册,按现行办法,以每千字二十五元计,付基本稿酬七千五百元,另加印数稿酬二千二百五十元,两者合计九千七百五十元。折合每千字所得稿酬是三十二元五角。
用版税办法,按定价×销售数×版税率方式计酬。假定每册定价七元,因近年学术著作销售不景气,如销出二千册,版税率按通行的百分之十计算,版税是一千四百元:如按偏低的百分之五的版税率计算,仅得七百元。折合每千字所得版税是四元六角六分,或二元三角三分。
同样三十万字、定价七元的一本热门通俗小说或某一层次读者喜爱的消闲性读物,印十万册,采用版税方法,按百分之十的版税率,作者可得版税七万元,即使用百分之五的版税率,作者也可得到三万五千元。折合每千字所得版税为二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或一百一十六元六角六分。
王仿子同志说:“通过这些枯燥的数字,对版税的合理与不合理的分歧来自何方,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在学术研究或文艺创作上同样呕心沥血的著作人,向人民大众提供同样优秀的精神食粮,得到的劳动报酬差距如此之大,有的每千字仅得二元三角三分,有的每千字可得二百三十多元。”
即使同类作品,比如说同是文学作品,同是小说,如果用版税计酬,也不能够准确反映作品稿酬与作品质量的联系。
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位同志以本社出版的两部长篇小说为例作了如下比较:柯云路创作的长篇小说《大气功师》发行量达三十万册,如果按百分之八的版税率计算,作者可得报酬十九万元。
而刘白羽创作的长篇小说《第二个太阳》,印数是一万一千册,1987年出版时定价才三元一角,如果按百分之八的版税率计算,作者得到的报酬是二千七百多元。
两部小说同样是作者辛勤笔耕的成果,很难说谁付出的劳动更多。作为茅盾长篇小说奖获奖作品的《 第二个太阳》 ,其艺术价值应当说是很高的。如果按版税计酬,刘白羽与柯云路的这种收入差距,难道合理吗?
一些同志还作了另一种比较:一部庸俗作品与一部严肃作品的版税之差。在图书市场上流行的某部庸俗的小说,是作者七拼八凑搞出来的,作者创作时间仅有一个月。如果按其发行量五十万册计算版税,作者可得报酬二十多万元。而有些严肃的作家十年寒窗精雕细刻的作品往往并不畅销,其版税自然很低。到那时候,作家队伍中百万富翁将会产生,但这些富翁并非一定是优秀的作家;清贫潦倒者也一定会有之,这些清贫者却可能是严肃的优秀作家。这种收入的巨大差距,不能不在作家心理上造成严重失衡,不能不在作家的创作态度和创作方向上引起畸变,不能不对社会主义的文艺事业的作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反对实行版悦制的同志认为,我们对西方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不能全部照搬照用。西方世界有他们的价值观念,对出版工作使命的理解与我们不同。他们不承认作品的社会价值,只承认市场上的经济价值,把作者劳动所得的报酬依附在出版公司的盈利上,这与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和出版方针毫无共同之处。
赞成实行版税的同志也提出了种种理由。他们认为,出版社出书不能不考虑市场,出书赚了钱应当考虑作者的利益。反之,出版社出书赔钱还要向作者支付一定数量的报酬,这将给出版社带来极大的负担。实行版税付酬的办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版税作为一种世界通行的付酬办法,其本身不存在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社会主义出版社出的书好坏,并不是由付酬方式决定的。即使是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这一种付酬方式.也不能保证只出好书不出坏书。把不同付酬方式划分为姓“社”或姓“资”是不科学的。实行版税可能使部分作家富起来,这未必不是好事。50 代作家出一本好书所得报酬可以买到一处房子,现在哪位作家仅靠爬格子能买上房子?认为采取版税付酬不利于出版好的严肃作品,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的一面。由于一部作品的保护期是很长的,版税对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严肃作品能带来长期的效益。从国际交往看,版税也是必然趋势。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国际与国情(5)
这场争论也在继续。
争论的焦点已经不是版税支付的具体细节问题,而是一些重大原则问题。这些问题,远远超出著作权法的范畴,是靠著作权法所解释不了,回答不了的。
在电影界,则展开了一场制片人与发行者的辩论。
著作权法出台以后,电影管理局的同志给北京电影制片厂厂长成志谷打了一个电话:“老成啊,著作权法下来了,这是一件大好事。你们要好好学习,利用这个法来保护自己。”
成志谷说:“是好事情,但是可望而不可及。我们对此比较悲观。”
这期间,成志谷曾打电话给上影、长影的负责人联系过,两家电影厂的反映也是低调的,都说:“随便它吧。”
局里的电话问:“为什么?”
成志谷说:“没有你们的支持,我们都不敢使用这个法。”
电影局的意思是让厂里搞一个落实著作权法的五年规划。但成志谷说,电影厂自己没办法搞这样的规划。规划里如果不触及电影管理体制,仅仅谈内部的分配,就太庸俗化了,别说是改革,革新也谈不上,只能搞点改良。
成志谷后来对记者说:“总体上看,电影管理体制是不利于贯彻著作权法的。”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诸如电影整体著作权的归属;文学作者、剧本作者、改编者、解说词作者、音乐词曲作者、导演以及演员、摄影师、美术师等参与者对著作权的拥有;电影剧本创作者的报酬等,这些问题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但目前电影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问题,是著作权没有真正掌握在电影企业或制片人手中。制片人都反映说,由于电影片的发行由中影公司独家经营,电影片的实际收入体现不了它的价值,制片人手中的著作权等于是空的。
在解放后的三十年中,各电影制片厂的电影片全部由中影公司发行,不管一部电影的艺术质量如何、制作成本如何,电影厂所得到的报酬都是七十万元。在那种情况下,是毫无著作权可言的。1979年,这种苏联模式被突破,改由按拷贝数量计算一部电影的报酬。价格是政府规定死了的:一个拷贝的报酬是一万零五百元。一部电影的制作成本在一百万元左右,这就等于说.卖给中影公司�